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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楚亭食品商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9-02 访问量:次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4215
- 发文机关: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时间:2024-09-02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JDLL20240093
产品名称:小米椒(辣椒)
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楚亭食品商行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均楚镇金山居委会文化路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现场未发现涉案小米椒(辣椒),执法人员责令该店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5日以6元/斤的价格购进6斤小米椒(辣椒),以6.6元/斤的价格放于店内销售,其中4.06斤用于抽检,1斤销售给流动顾客,损耗销毁0.94斤,实际销售金额33.4元,未获利。当事人立即发布召回公告,由于购买对象为流动散客,因此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该批次小米椒(辣椒)不合格的原因来自种植环节,非经营环节导致。当事人接到报告后立即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进行了整改。
整改情况:1、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小米椒(辣椒);2、安排专职人员对现有的库存进行排查清理,清理未索证索票食品;3、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工作,确保进货渠道正规,供货商资质完善;4、更换食品采购人员,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完善进货制度。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3.2元;2、对当事人并处3000元罚款,共计3013.2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