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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鑫源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9-05 访问量:次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4284
- 发文机关: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时间:2024-09-05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SP-JC202405815
产品名称:科颗香南瓜子
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鑫源达食品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左权镇油田村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醴陵市鑫源达食品有限公司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醴陵市左权镇油田村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及时进行了整改,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提供了与上述被抽检同一批次的科颗香南百寿南瓜子合格检验报告,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并进行原因排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1月13日共生产500克/袋的科颗香南瓜子100袋,生产加工的成本价同销售价均为10元/袋。至本局检查时止,当事人上述被抽检批次瓜子已销售完毕,销售总额1000元,无获利,当事人积极主动追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并在外张贴《召回公告》,因为销售的地点都在外地,销售时间与核查处置的时间间隔较长,上述南瓜子产品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实现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货物运输或销售过程中存储不当。
该店于7月23日提交整改报告,具体措施是:1、立即召回不合格产品;2、立即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加强食品安全意识;3、食品生产过程中加强关键点控制;4、提供与不合格食品同一批次的科颗香南瓜子的合格检验报告,并加强食品检验工作,积极主动送检,认真配合抽检。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油脂酸败的食品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提供该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有证据证明无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