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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燕阳天食品商行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9-13 访问量: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SJ202406015

产品名称:半熟芝士冰淇凌(芋泥口味冰淇凌)

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燕阳天食品商行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左权南路

标称生产单位名称:江苏美伦食品有限公司

标称生产单位地址:扬州市鼎兴路33号(扬州市食品工业园内)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燕阳天食品商行,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不合格半熟芝士冰淇凌(芋泥口味冰淇凌),执法人员责令该商家进行原因调查并整改。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燕阳天食品商行共购进涉案半熟芝士冰淇凌(芋泥口味冰淇凌)56件共1344支,外出送货34件816支,以电话形式召回,购买者声称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剩余509支也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商家已发布召回公告,但由于当事人销售的对象是以周边散户为主,没有联系方式,因此无法召回涉案不合格产品。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分析,发现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当事人冷冻设备故障。当事人作出了如下整改:1、严格把控进货渠道,坚决不采购质量不明的食品。2、对购进的产品都要求附带检验报告与进货票据,确保食品质量安全。3、严格按照规定保存冷冻食品。4、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收到报告后积极整改并按程序召回,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850元;二、并处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5850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