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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雨欣食品店经营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9-20 访问量:次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4625
- 发文机关: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时间:2024-09-2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JDLL20240025
产品名称:小米椒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雨欣食品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株洲市醴陵市枫林镇五石村新铺组58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雨欣食品店,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小米椒,执法人员责令该食品店进行原因调查并整改。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雨欣食品店共购进涉案青椒2.5公斤,除抽样的2.18公斤外,其余0.32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由于该批次小米椒召回公告发布时间与抽样时间间隔较久,都是用于家庭制作食用,因此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当。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该食品店立即整改,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对该批不合格小米椒发布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小米椒。
2、加强食品安全学习,学习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在采购食品时把好进货关,查验供货商资质和检验报告。
五、溯源情况
经调查,该批次青椒是从醴陵市张清春蔬菜批发部购进,由于该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继续溯源,我局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
六、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