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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阳仔食品厂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9-27 访问量: 作者: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SJ20240851

产品名称:蜂味姜

不合格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胭脂红项目

被抽样单位名称:上栗县彭高万客莱购物中心

被抽样单位地址: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彭高镇彭高村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醴陵市阳仔食品厂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沈潭镇美田桥村飞机坪组29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阳仔食品厂,并告知其有申请复检的权利,该厂负责人予以签收。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启动召回措施,并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1日生产了5件蜂味姜,每件10斤,共计50斤,成本价为6.5元/斤,售价为7.5元/斤。当事人于当日将产品打包销售给个人经销商,没有直接销货至被抽样单位上栗县彭高万客莱购物中心。当事人于2024年7月8日收到检验报告当日发布了召回公告,公示期间未有经销商和顾客退货,实际召回数量为0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经分析,造成该批次蜂味姜产品防腐剂混合使用超标的原因是以为每个单体防腐剂没有超标,复配时为了提高防腐效果叠加使用多了。胭脂红检测值0.0694g/kg高于标准限量0.05g/kg,是员工使用电子秤时操作不当导致多称量了着色剂。

整改情况: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1、停止生产该批次检验不合格的蜂味姜;2、减少单体防腐剂的叠加使用,做好试样工作;3、加强对人员操作的培训,完善台账记录;4、严格遵守工艺流程,杜绝凭经验判断;5、委托送检产品,优化添加剂使用的配比。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查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款规定。鉴于涉案货值金额为375元,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十二节《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处罚款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0元,共计8050元上缴国库。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