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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醴陵市仁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10-11 访问量:次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4866
- 发文机关: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时间:2024-10-1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SP202411000
产品名称:红辣椒
不合格项目:啶虫脒、噻虫胺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仁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伏龙村软塘组1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编号为SP202411000的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仁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并启动核查处置程序,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继续销售红辣椒行为,于当日立案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该店上述批次产品一共采购120公斤,其中6.7公斤销售给了单位食堂,由于在放假期间,剩余未销售出去的全部退回给了采购人。由于销售给了单位食堂,全部制作成菜肴食用完毕,因此无需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通过排查,该批次红辣椒不合格的原因是由种植环节引起的,非经营环节导致。
整改情况:1、加强食品安全学习;2、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做好进货查验工作。
五、溯源移送情况
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红辣椒是从萍乡市安源区彭维蔬菜批发部购进的,地址是萍乡市安源区农产品物流商铺126-226。我局已于10月11日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萍乡市安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