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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有朋食品厂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10-17 访问量: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SJ20242884

产品名称:甘草姜

不合格项目:胭脂红

被抽样单位名称:芦溪县张佳坊乡张佳坊街爱萍食品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张佳坊乡张佳坊街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醴陵市有朋食品厂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醴陵市沈潭镇美田桥村张家桥组1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473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有朋食品厂并告知其有申请复检的权利,该厂负责人刘有明予以签收。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启动召回措施,并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有朋食品厂于5月13日生产了50Kg甘草姜产品,成本价为12元/Kg,销售价为14元/Kg。5月20日当事人将该批产品全部销售给了萍乡市的邬*当事人于7月30日收到检验报告当日向经销商和消费者发布了召回公告,公示期间未有经销商和顾客退货,实际召回数量为0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分析,该批次甘草姜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在称量食品添加剂时没有对天平归零校准导致多称取了胭脂红添加剂。

整改情况: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予以高度重视,在停产状态下对问题进行整改。1、停止生产该批次检验不合格的甘草姜产品;2、组织员工进行了《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培训和学习,加强人员操作管理,完善食品生产记录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查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款规定。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事人于2024年6月3日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情节,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十一 食品监督管理 十二节《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局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处罚款23000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共计23400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