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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醴陵市湘农供销社生活超市经营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11-04 访问量:次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5219
- 发文机关: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时间:2024-11-0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JDLL20240186
产品名称:红线椒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湘农供销社生活超市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枫林镇黄獭嘴社区居委会刘家园组15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湘农供销社生活超市,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红线椒,于当日立案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湘农供销社生活超市共购进涉案红线椒1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张贴发布了《召回公告》,由于该批次红线椒召回公告发布时间与抽样时间间隔较久,顾客为散客,没有保存联系方式,因此召回数量为0。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不合格原因来自种植环节,非经营环节导致。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该生活超市立即整改,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立即发布召回公告。
2、加强食品安全学习。
3、在采购食品时把好进货关,查验供货商资质和检验报告。
五、溯源移送情况
经调查,该批次红线椒是从醴陵市心诚蔬菜批发部购进,但由于该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继续溯源,我局对该店批发部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
六、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