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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醴陵市周记蔬菜批发部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11-04 访问量:次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5221
- 发文机关: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时间:2024-11-0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JDLL20240167
产品名称:茄子
不合格项目:镉(以 Cd 计)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周记蔬菜批发部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办事处长庆农副产品大市场内45号门面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编号为JDLL20240167的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周记蔬菜批发部,并启动核查处置程序,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继续销售茄子行为,于当日立案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该店上述批次产品一共采购20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由于抽样日期与启动核查处置的日期间隔较长,顾客购买后已食用完毕,因此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通过排查,该批次茄子不合格的原因是由种植环节引起的,非经营环节导致。
整改情况:1、加强食品安全学习;2、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做好进货查验工作。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款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章第一节,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0元,并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合计5040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