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监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新永盛商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12-10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7538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4-12-1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JDLL20240314
产品名称:芒果
不合格项目:吡唑醚菌酯项目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新永盛商行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沈潭镇夏星社区2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新永盛商行,该商行负责人现场予以签收,并表示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启动召回措施,并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新永盛商行经营的该批次芒果是2024年8月26日从醴陵市的钟伟购进的,共购进了22斤。该批次芒果成本价为4.3元/斤,售价为7元/斤,共计货值金额154元。当事人2024年9月27日收到检验报告时已无该批次芒果库存,当事人于当日向消费者发布了召回公告,公示期间未有消费者退货,实际召回数量为0。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分析,该批次芒果产品吡唑醚菌酯项目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水果种植过程中施药过量所导致的。
整改情况: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1、停止销售上述检验不合格的产品;2、向消费者发布召回公告;3、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并执行好进货查验制度;4、学习《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5、建立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对当事人处罚款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9.4元,共计8059.4元上缴国库。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