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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瑞兴食品厂生产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1-02 访问量: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SP202411403

产品名称:口酥(油炸类糕点)

不合格项目:大肠菌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鹏丰商贸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石峰区清水塘街道建设北路1842号怡心花园2栋一楼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醴陵市瑞兴食品厂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醴陵市黄泥坳办事处横店村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10月12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产品口酥的检验报告书(NO:SP202411403),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本局启动核查处置工作。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瑞兴食品厂共生产该批次口酥共生产499袋,至检查之日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厂家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当事人从经销商株洲市鹏丰商贸有限公司召回21袋口酥。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该批次口酥出现该不合格的原因是因为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不严,从业人员卫生条件不符合规定导致大肠菌超标。厂家接到报告后立即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进行了整改1、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产品;2、对所有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工作服、工作帽、鞋进行清洁整理;3、对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设备进行全面清洗消毒;4、加强人员管理培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5、待生产后主动送样检测。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查找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原因提交了整改报告;并销售处张贴召回公告,已召回部分未售产品,减少了社会危害程度。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第3目之(1)、(2)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自由裁量。局决定:1、没收当事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口酥21袋2、没收违法所得143.4元,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共计5143.4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