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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太一街市场张记批发部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1-06 访问量: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A2240561410115004C

产品名称:鸡精调味料

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太一街市场张记批发部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太一市场综合管理所1号门面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杭州传世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阳城路5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4102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有9包抽检同批次的鸡精调味料在售,执法人员当场对该批次未售出的9包鸡精调味料实施了扣押,本局于118日立案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2024年7月15日从上海迪鲜食品有限公司进购了10箱上述鸡精调味料,每箱10包,每包900克,保留了供应商的资质、进货票据和检验报告,进购价120元/箱(合12元/包),销售价13元/包。至2024年10月29日,剩余9包未售出,当事人获得利润91元。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随即张贴了《召回公告》,并于2024年11月15日向我局提交了《召回情况说明》及《整改报告》。由于销售方式为零售,未记录购买人联系方式,未能成功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该批鸡精调味料不合格的原因是来自生产环节。

整改情况:1、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实施召回措施;2、停止进购抽检不合格鸡精生产企业所生产的鸡精;3、组织员工学习《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4、建立管理制度,加强管理,严格查验供货商资质。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为鸡精调味料的销售者,而非生产者,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我局决定:没收当事人被扣押的鸡精调味料9包。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