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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醴陵市家多福生活超市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1-22 访问量: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A2240561410130002C

产品名称:干淮山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家多福生活超市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明月镇大障居委会滨河路123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家多福生活超市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干淮山,执法人员责令该店立即整改,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10月8日从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利新贸易商行购进干淮山3公斤,销售价格为40元/公斤,总货值为120元。其中已销售2.702公斤,剩下0.3公斤该店为准备销售年货清理货架,已于11月5日进行下架销毁处理。当事人已张贴召回公告,公示期间未有消费者退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通过排查,不合格原因是在加工过程中使用添加剂超标导致。

整改情况:当事人作出了如下整改:1、将不合格批次商品召回;2、对现有的库存进行排查,严格清理未索证索票的食品及食用农产品;3、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工作,确保进货渠道正规,供货商资质完善,对有条件的批发商,一定索要检验报告;4、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完善进货制度。

 

五、溯源移送情况

经调查,该批次干淮山的供货商为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利新贸易商行,地址为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火焰大市场7区1栋2号1楼。我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给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反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干淮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态度端正并能及时改正,事后主动发布召回公告,未造成社会不良后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着以教育为主,过罚相当的原则,我局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二、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