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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江之泉矿泉水厂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1-24 访问量:次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0323
- 发文机关: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时间:2025-01-2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SP202411619
产品名称:江之泉包装饮用水(其他类饮用水)
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醴陵市江之泉矿泉水厂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醴陵市李畋镇潼塘村双塘组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江之泉矿泉水厂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李畋镇潼塘村双塘组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江之泉矿泉水厂,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不合格包装饮用水,执法人员责令该水厂进行原因调查并整改。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江之泉矿泉水厂共生产涉案包装饮用水60桶,已全部售出,无库存。水厂已发布召回公告,但由于这批次包装饮用水的生产时间与启动核查处置的时间间隔较长,顾客购买后基本上饮用完毕,因此无法召回涉案不合格产品。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分析,发现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水桶清洗不彻底导致。当事人作出了如下整改:1、进一步严格规范容器清洗流程;2、对工作人员加强了培训,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整改,主动召回、违法行为轻微,涉案食品货值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80元,并处罚款10000元,合计罚没款10180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