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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湘琪食品厂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1-24 访问量:次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0327
- 发文机关: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时间:2025-01-2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A2024-01-J770674
产品名称:醴陵蛋糕
不合格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湘琪食品厂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王仙镇王仙社区司徒村大王庙组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醴陵市湘琪食品厂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醴陵市王仙镇王仙社区司徒村大王庙组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醴陵蛋糕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执法人员责令该厂立即停止生产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该批次醴陵蛋糕共生产50盒,货值300元。当事人已张贴《召回公告》,公示期间未有消费者前来退货,因此召回为0。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该批次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过程把控不严,添加过量导致。当事人接到报告后立即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进行了整改:一是严格把控生产源头设备设施的精准及操作工艺流程规范。二是组织生产工作人员的学习食品加工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操作流程规范。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项规定,我局决定: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00元,并处罚款当事人10000元,合计10100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