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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湖南名月峰山泉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2-10 访问量:次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0479
- 发文机关: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时间:2025-02-1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SP202411626
产品名称:月峰山泉(其他类饮用水)
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细胞菌
被抽样单位名称:湖南名月峰山泉饮用水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明月镇云岩社区杨家组8号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湖南名月峰山泉饮用水有限公司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醴陵市明月镇云岩社区杨家组8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11月14日,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湖南名月峰山泉饮用水有限公司,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月峰山泉水,该批次桶装水已销售完毕。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湖南名月峰山泉饮用水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桶装水200桶,已全部售完,无库存。商家立即发布召回公告,由于售出时间较久,顾客已经都食用完毕,因此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该批次月峰山泉水不合格的原因是水桶清洗不够彻底。该公司接到报告后立即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进行了整改。
整改情况:1、立即召回不合格食品;2、更换了大部分老旧回收桶;3、进一步严格规范容器清洗流程;4、对工作人员加强了培训,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整改、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40元并处罚款5000元,合计5140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