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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玉林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2-11 访问量:次 作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0482
- 发文机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5-02-1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SP202411627
产品名称:尚清源饮用天然水
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玉林水业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茶山镇上湖村杉坡组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醴陵市玉林水业有限公司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醴陵市茶山镇上湖村杉坡组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醴陵市玉林水业有限公司,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尚清源天然水,该批次桶装水已销售完毕。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玉林水业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桶装水152桶,已全部售完,无库存。商家立即发布召回公告,由于售出时间较久,顾客已经都食用完毕,因此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该批次尚清源天然水不合格的原因是水桶清洗不够彻底。该公司接到报告后立即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进行了整改。
整改情况:1、立即召回不合格食品;2、立即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加强食品安全意识;3、食品生产过程中加强关键点控制;4、将2025年1月14日生产的饮用天然水送检,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合格。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整改、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52元并处罚款8000元,合计8152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