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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湖南安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2-20 访问量:次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0627
- 发文机关: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时间:2025-02-2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报告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A2024-01-J770672
产品名称:香辣鱼尾(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
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被抽样单位名称:湖南安芝食品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白兔潭镇黄甲村四宜组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湖南安芝食品有限公司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醴陵市白兔潭镇黄甲村四宜组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湖南安芝食品有限公司,并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责令该厂家立即停止生产不合格食品,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湖南安芝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香辣鱼尾50袋,其中16袋无偿提供给抽检机构用于抽检,34袋已销往零售点。厂家于11月25日发布召回公告,由于购买对象为流动散客,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无消费者联系厂家退回商品。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该批次香辣鱼尾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重复使用熟肉制品卤水导致水产品被动带入脱氢乙酸。
整改情况:一、加强对员工食品生产流程及食品安全的培训。二、完善生产流程记录,保证出厂质量。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提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相对应的生产销售台账,且调查期间未接到反映不良危害的投诉举报,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02元,并处罚款17000元,合计罚没款17102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