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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瑞兴食品厂生产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3-20 访问量: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GZJ24430000596131083

产品名称:麻枣(糕点)

不合格项目:大肠菌

被抽样单位名称:湖南比一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北正西购物中心

被抽样单位地址:浏阳市淮川北正南路与滨河路交汇处西侧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醴陵市瑞兴食品厂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湖南省醴陵市黄泥坳办事处横店村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4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至醴陵市瑞兴食品厂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麻枣,已全部销售完毕。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该批次麻枣(规格310g/袋)系2024年11月29日生产,共生产280袋,至检查之日已全部销售完毕 ,成本价格5.2元/袋、销售价格为6元/,货值金额为1680元,获取利润224元。商家张贴了召回公示,联系经销商进行召回,但由于该批次产品是超市定制的礼品盒一起打包销售的,已经全部售完,至调查终结召回数量为0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该批次糕点出现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不严,从业人员卫生条件不符合规定导致大肠菌群超标。厂家接到报告后立即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进行了整改。

整改情况:1、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产品;2、对所有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工作服、工作帽、鞋进行清洁整理;3、对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设备进行全面清洗消毒;4、加强人员管理培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5、待生产后主动送样检测。经验收上述整改已经落实,再生产产品送检检验合格。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生产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张贴召回公告,减少了社会危害程度。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项,我局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224元,处罚款5000元,共计5224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