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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给力食品厂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3-20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1169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5-03-2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A2024-03-J771079
产品名称:手工朝天椒
不合格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左权镇粤客隆购物广场精品生活超市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左权镇篾织街社区居委会木瓜塘组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醴陵市给力食品厂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醴陵市明月镇贺家桥居委会下冲组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给力食品厂,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进行原因调查、制定相关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为拓宽市场,于2024年11月26日生产了3箱(36瓶)“识才仕”牌手工朝天椒作为试验品、推广品,已全部销往了醴陵市左权镇粤客隆购物广场精品生活超市。当天,当事人发布了召回公告,但由于客户已全部使用完毕,身体也无异常,故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分析,发现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员工在计算添加剂总量之和时计算失误导致。当事人作出了如下整改:1.对上述不合格产品发布了召回公告;2.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3.严格把控生产环节中食品添加剂和原材料的添加,落实国家食品安全规范要求,严格要求员工按照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3、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6元,合计10036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