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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建新糕点厂生产经营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3-20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1170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5-03-2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GZJ24430000596130472
产品名称:红伦裕手工蛋糕
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建新糕点厂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浦口镇天符社区麦子坝组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建新糕点厂,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进行原因调查、制定相关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5日生产了208盒的“红伦裕手工蛋糕”(360g/盒),已全部销售。当事人立即发布了召回公告,但由于时间较久,且经销商也已销售完毕,产品已经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分析,发现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操作工人操作不当导致。当事人作出了如下整改:1、立即控制风险,查找仓库和经销商是否有该批次产品库存,防止其继续流入市场,召回相关问题食品。2、排查原因并整改,仔细分析,找出导致食品不合格的具体原因。3、针对找出的原因,改进生产工艺配方,对从业人员加强培训,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08元,并处罚款17000元,合计17308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