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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万客隆商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4-22 访问量: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1:JDLL20250045

产品名称:螺丝椒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

检验报告编号2:JDLL20250048

产品名称:香蕉

不合格项目:吡虫啉、噻虫胺项目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万客隆商行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泗汾镇车站居委会(泗汾粮库门面)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5年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JDLL20250045和《检验报告》NO:JDLL20250048。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8日从醴陵市朝志蔬菜批发铺以70元/件的价格购进螺丝椒1件(9kg/件)和从醴陵市学萍水果店以65元/件的价格购进香蕉4件(9kg/件),放于店内销售。当事人购进当日以7.16元/kg的单价将该批螺丝椒和香蕉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共计322.2元,没有实际获利。

 

三、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2025年2月18日收到《检验报告》NO:JDLL20250045和《检验报告》NO:JDLL20250048当日发布了召回公告。因购买者为流动客户,购买后已全部使用,实际召回数量为0。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经分析,该批螺丝椒(噻虫胺项目)和香蕉(吡虫啉、噻虫胺项目)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种植过程中农药施药过量所致。

整改情况: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1、停止销售上述检验不合格的产品;2、向消费者发布召回公告;3、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并执行好进货查验制度;4、组织员工进行培训学习,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