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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佳佳乐食品厂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5-29 访问量: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SJ20253044

产品名称:冰糖姜

不合格项目:胭脂红项目

被抽样单位名称:萍乡市安源区学良超市

被抽样单位地址:萍乡市安源区石板村128县道与600乡道交界处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醴陵市佳佳乐食品厂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沈潭镇美田桥村飞机坪组36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5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SJ20253044送达给醴陵市佳佳乐食品厂。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11日生产了80斤冰糖姜,并以20斤/箱的规格进行了打包。上述80斤冰糖姜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涉案冰糖姜产品的生产成本为3元/斤,售价为6元/斤,共计货值金额480元,获利240元。

 

三、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2025年4月11日收到《检验报告》NO:SJ20253044当日发布了召回公告,但因该批次姜的生产日期与核查处置启动日期间隔较长,经销商全部销售完毕,购买者为流动散户,无法实际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经分析,这批冰糖姜胭脂红项目超标是因为员工使用着色剂未对原料进行充分搅拌,导致上层生姜颜色偏红。

整改情况: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1、停止生产该批次检验不合格的冰糖姜;2、积极组织对不合格冰糖姜产品的召回;3、加强员工的培训,严格遵守工艺流程,避免出现人为操作不当的情况;4、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及时做好管理登记;5、做好出厂委托检验工作,确保产品质量。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冰糖姜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按照货值金额8.5倍对当事人处罚款4080元,没收违法所得240元,共计4320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