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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鑫芬芳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6-06 访问量:次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市市场监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3106
- 发文机关: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时间:2025-06-0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市场监管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JDLL20250180
产品名称:香蕉
不合格项目:吡虫啉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鑫芬芳水果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第四中学超市入口处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5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鑫芬芳水果店,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香蕉。经查:该批次香蕉当事人共购1件(18斤)。于2025年4月2日前全部销售完,销售额是65元。库存无。执法人员责令该店立即整改,并进行原因排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鑫芬芳水果店于2025年3月11日从醴陵市学萍水果店购入该批次香蕉共18斤。于2025年3月13日前全部销售了,销售额是65元,库存无。对于已销售香蕉当事人已发布召回公告,公告期间无消费者联系退回,因此召回为0。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不合格原因是种植商户种植时所致,非经营环节导致。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进行了整改。
整改情况:1、停止经营检验不合格的商品,2、进行清查并召回销售出去的不合格商品,3、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并执行好进货查验制度。4、学习《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5、建立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为上述“香蕉”的销售者,而非种植者,不知道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没有主观过错,且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四)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