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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火诚商行(个体工商户)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6-19 访问量: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JDLL20250108

产品名称:小农台芒(芒果)

不合格项目:吡唑醚菌酯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火诚商行(个体工商户)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江源路18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533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火诚商行(个体工商户),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不合格小农台芒(芒果),执法人员责令该商家进行原因调查并整改。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火诚商行(个体工商户)共购进涉案小农台芒(芒果)23.5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商家已发布召回公告,但由于这批次小农台芒(芒果)的购进时间与启动核查处置的时间间隔较长,顾客购买后基本上食用完毕,因此无法召回涉案不合格产品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分析,发现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小农台芒(芒果)产地农户在种植中使用农药不当,非经营环节导致。当事人作出了如下整改:1、严格把控进货渠道,不采购质量不明的食品。2、对购进的产品要求附带检验报告与进货票据,确保农产品安全。3、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五、溯源移送情况处情况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批次不合格小农台芒(芒果)的供货商是长沙市雨花区亮颖果业经营部,地址是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红星全球农批中心国产区141315号。我局已于2025617日将该线索移送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开具了进货凭证并提供了身份证明,履行了进货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