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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邵华水果商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6-19 访问量:次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3343
- 发文机关: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时间:2025-06-1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1:№:JDLL20250128
产品名称1:香蕉
不合格项目1:吡虫啉
检验报告编号2:№:JDLL20250129
产品名称2:小台芒(芒果)
不合格项目2:吡唑醚菌酯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邵华水果商行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仙岳山街道江源村汤飞凡路78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5年3月28日、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将两份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邵华水果商行,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不合格香蕉和不合格小台芒(芒果),执法人员责令该商家进行原因调查并整改。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邵华水果商行共购进涉案香蕉18公斤,涉案小台芒(芒果)10公斤,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商家已发布召回公告,但由于上述批次香蕉和小台芒(芒果)的购进时间与启动核查处置的时间间隔较长,顾客购买后基本上食用完毕,因此无法召回涉案不合格产品。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分析,发现上述农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种植中使用农药不当。当事人作出了如下整改:1、严格把控进货渠道,不采购质量不明的食品。2、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3、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升食品安全意识。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事发后当事人能积极进行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适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减轻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减轻情形。本局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66.48元,并处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5066.48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