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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乐果水果商贸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6-19 访问量:次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3353
- 发文机关: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时间:2025-06-1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JDLL20250161
产品名称:柚
不合格项目:氯唑磷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乐果水果商贸行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建设西路商业街C栋114-115号门面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5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乐果水果商贸行,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柚。经查:该批次柚当事人共购3件,已全部销售完毕,库存无。执法人员责令该店立即整改,并进行原因排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乐果水果商贸行购入该批次柚共3件(每件6个)。于2025年4月2日前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额684元,获利204元,库存无。当事人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因购进时间与启动核查处置的时间间隔较长,顾客购买后基本已食用完毕,因此实际召回为0。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不合格原因是种植商户种植时所致。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进行了整改。整改情况:1、停止销售检验不合格的产品;2、向消费者发布召回公告;3、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并执行好进货查验制度。4、组织员工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违法行为轻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1、给予警告;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4796元,没收违法所得204元,共计5000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