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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国瓷街道姜湾小学使用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6-24 访问量:次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3465
- 发文机关: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时间:2025-06-2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JDLL20250326
产品名称:本地大红椒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国瓷街道姜湾小学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大桥北路41号
二、 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5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单送达该学校,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现场未发现该批次本地大红椒,已全部使用完毕。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凭证。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国瓷街道姜湾小学共购进该批50公斤,无库存。该学校于2025年4月1日发布召回公告,由于辣椒为食堂制作菜品所用,购进时间与启动核查处置的时间间隔较长,已全部使用完毕,因此无法实现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该批次本地大红椒噻虫胺项目超标的原因是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当,非经营环节导致。
整改情况:1、立即发布召回公告;2、主动排查问题原因,并立即整改,优化进货过程;3、进一步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查验并核实供货商资质和原料检测合格报告。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第九条第二款第四项,以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