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监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永强食品加工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7-31 访问量:次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4016
- 发文机关: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时间:2025-07-3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J2025S0270
产品名称:雪枣
不合格项目:霉菌
被抽样单位名称:湘潭市岳塘区福星路王记水果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双拥北路195号一品阳光1栋-0101002号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醴陵市永强食品加工厂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 株洲市醴陵市嘉树镇豆田村湖岸组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5年5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向醴陵市永强食品加工厂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J2025S0270。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库存。执法人员责令该厂立即停止生产经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总计生产2箱(24袋),至调查之时止,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出厂价格为72元/箱(6元/袋),总货值144元,获利19.2元。《检验报告》送达之日,当事人立即张贴《召回公告》,但因经销商之后销售给散户,实际召回为0。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该批次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储存环节储存不当所致,接到报告后立即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整改情况:1、立即发布召回公告,主动召回;2、学习食品安全相关知识;3、严格食品贮存制度,按食品安全规范贮存食品。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鉴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且积极配合调查,立即主动召回。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9.2元。共计10019.2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