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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宇顾食品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9-11 访问量:次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4563
- 发文机关: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时间:2025-09-1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2025GC0539
产品名称:五香豆干(純素)
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日落黄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宇顾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李畋镇南桥社区古井组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5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宇顾食品店(个体工商户),2025年7月8日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五香豆干(純素),该批次五香豆干(純素)已销售完毕。执法人员责令该店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宇顾食品店(个体工商户)购进该批次五香豆干(純素)1箱(24袋),全部售完,无库存。商家立即发布召回公告,由于购买对象为网上散客,因此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该批次五香豆干(純素)不合格的原因来自生产环节。非经营环节导致。该食品店接到报告后立即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进行了整改。
整改情况:1、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五香豆干(純素);2、组织采购进货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3、严格把控进货渠道,落实进货查验索票索证制度。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货值金额较小,且当事人是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及时整改、主动召回,消除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92元,并处5000元罚款,合计5192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