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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红双喜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10-24 访问量: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A2025-05J770069

产品名称:麻枣

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万客隆商行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泗汾镇人民中路48号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醴陵市红双喜食品厂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上洲村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5814,我局执法人员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麻枣。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局于2025825日立案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2025423生产加工了上述抽检批次的麻枣40包(288克/包),该批次产品于2025年4月26日以6元/包的价格销售。当事人供述该批次麻枣成本为5元/包,获利40元。因接到抽检结果距离购买时间已过去较长,发出召回公告后,没有顾客将已购买的麻枣退回,故召回为零。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经排查可能如下:原料采购入厂验收后没及时存放于阴凉干燥处;原料采购入厂后,未在第一时间投入生产使用;③生产产品使用的油,其过氧化值指标有所上升④产品进入流通环节,流通环节可能存储不当;以上原因都有可能导致产品过氧化值不合格。

整改情况:1、立即对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停止经营检验不合格的产品;2、规范生产操作工序;3、组织员工学习《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4、加强管理,严格管控食品质量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涉嫌金额小且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整改,消除隐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结果。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0元,并处罚款10000元,合计罚没款10040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