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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华瓷家园好鲜生食品店(个体工商户)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10-24 访问量:次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5010
- 发文机关: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时间:2025-10-2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JDLL20250597
产品名称:小米椒
不合格项目:镉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华瓷家园好鲜生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左权南路华瓷家园一楼门面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5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华瓷家园好鲜生食品店(个体工商户),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不合格小米椒,执法人员责令该商家进行原因调查并整改。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华瓷家园好鲜生食品店(个体工商户)共购进涉案小米椒19.5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商家已发布召回公告,但由于这批小米椒的购进时间与启动核查处置的时间间隔较长,顾客购买后基本上食用完毕,因此无法召回涉案不合格产品。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分析,发现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小米椒产地土质土壤存在重金属超标的问题。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作出了如下整改:1、严格把控进货渠道,不采购质量不明的食品。2、对购进的产品要求附带检验报告与进货票据,确保农产品安全。3、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事后积极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裁量基准中的减轻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93.09元,并处罚款2000元,合计罚没款2093.09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