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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湘闽云果仓水果枫林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10-28 访问量:次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5040
- 发文机关: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时间:2025-10-2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1:№:JDLL20250407
产品名称:小台芒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检验报告编号2:№:JDLL20250409
产品名称:伦晚橙
不合格项目:氯唑磷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湘闽云果仓水果枫林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枫林镇黄獭嘴社区达济桥组8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5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至醴陵市湘闽云果仓水果枫林店,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责令该单位进行原因调查、制定相关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湘闽云果仓水果枫林店共购进涉案小台芒59kg、伦晚橙39kg,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店家发布了召回公告,因为小台芒、伦晚橙都是新鲜水果,收到检验报告的时间与抽检时间相隔比较久,顾客购买后食用完毕,因此实际召回为0.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分析,发现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原产地问题。但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作出了如下整改:1、严格把控进货渠道,不采购质量不明的食品 2、对购进的食品要求附带检验报告与进货票据,确保食品安全。 3、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违法金额小,未造成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74元,并处罚款5000元,合计5174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