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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均楚镇敬老院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10-29 访问量: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JDLL20250469

产品名称:茄子

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均楚镇敬老院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均楚镇均楚桥社区傲家湾组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5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JDLL20250469送达给被抽样单位。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5日从附近农户处购进,购进价格1.5元/斤,购进92斤(46千克),当事人未查验涉案茄子的检验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涉案茄子用于其食堂加工成辣椒炒茄子菜品供院内老人和工作人员食用,已全部使用完毕。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购进92斤(46千克),其中39.8kg用于加工成菜品,6.2kg用于抽检。由于涉案茄子用于其食堂加工成辣椒炒茄子菜品供院内老人和工作人员食用,已食用完毕,无法实际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经分析,这批茄子产品镉超标原因是种植过程中土壤镉超标导致的。

整改情况:1、加强采购环节管理.2、强化人员培训和管理

 

五、溯源移送情况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供货商为醴陵市均楚镇均楚桥居委会的农户唐高。2025年10月28日,已将该线索移送至醴陵市农业农村局。

 

六、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不合格的茄子,并加工成菜品供食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重金属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