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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醴陵市灵仙山泉水厂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10-30 访问量:次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5078
- 发文机关: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时间:2025-10-3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JDLL20250748
产品名称:灵仙山泉包装饮用水
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灵仙山泉水厂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白兔潭镇荷田村苏山组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醴陵市灵仙山泉水厂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 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白兔潭镇荷田村苏山组237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5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灵仙山泉水厂,并立案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灵仙山泉”包装饮用水。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厂立即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整改。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灵仙山泉水厂共生产该批次“灵仙山泉”包装饮用水75桶,其中7桶用于抽样抽检,剩余68桶已全部销售,因销售时间与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时间间隔较久,顾客均已食用完毕,无法实现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该批次“灵仙山泉”包装饮用水不合格的原因来自生产设备未定期消毒清洗,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对生产设备进行了全面消毒清洗,整改完毕后,当事人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其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论合格。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鉴于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产品货值较小,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及时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整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36元,并处罚款8000元,合计罚没款8136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