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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湖南金莱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和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10-31 访问量:次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5105
- 发文机关: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时间:2025-10-3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7月10日,由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茄子、青辣椒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8月5日,经检验,当事人经营的茄子,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青辣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5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JDLL20250669、JDLL20250670送达湖南金莱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不合格茄子与不合格青辣椒,执法人员责令该商家进行原因调查并整改。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湖南金莱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共购进涉案青辣椒10公斤,涉案茄子7.7公斤,全部使用完毕,无库存。当事人为餐饮服务提供企业,上述批次青辣椒和茄子已经全部加工使用完毕,因此无法召回涉案不合格产品。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分析,发现上述青辣椒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产地农户在种植中使用农药不当;上述茄子不合格原因主要是产地土壤问题。非经营环节所致。当事人作出了如下整改:1、严格把控进货渠道,不采购质量不明的食品。2、对购进的产品都要求附带检验报告与进货票据,确保食品安全。3、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开具了进货凭证并提供了身份证明,履行了进货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