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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瑞兴食品厂生产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11-14 访问量:次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5299
- 发文机关: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时间:2025-11-1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JDLL20250764
产品名称:角酥(糕点)
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沩山镇奇迹超市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醴陵市沩山镇新东堡村梨子塘组49号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醴陵市瑞兴食品厂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湖南省醴陵市黄泥坳办事处横店村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5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的角酥。执法人员责令该商家进行原因调查并整改。
三、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2025年6月22日生产加工了上述批次的角酥200袋,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前已全部销售。当事人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并启动召回程序。因时间间隔较久,发出召回公告后,没有客户和顾客将已购买的角酥退回,故实际召回为零。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经调查,不合格原因拟为经销商储存不当所导致。
整改情况:1、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产品;2、对所有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工作服、工作帽、鞋进行清洁整理;3、对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设备进行全面清洗消毒;4、加强人员管理培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五、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该批次角酥抽检不合格系流通环节储存不当导致食品品质发生变化所致,非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或主观过错,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