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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香春商店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11-21 访问量:次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5364
- 发文机关: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时间:2025-11-2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JDLL20250790
产品名称:绿豆饼(抹茶味)(糕点)
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香春商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孙家湾乡龙虎湾村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5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责令该单位进行原因调查、制定相关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7月19日,由一销售人员将1箱绿豆饼(抹茶味)(糕点)配送给当事人,每箱5kg,每公斤12元,合计金额为60元,当事人以每公斤16元的价格进行销售,至检查日止已全部销售,销售额80元,利润20元。且检查现场当事人并未严格落实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能提供供货商许可证和其采购凭证。至调查时止,该批次绿豆饼(抹茶味)(糕点)已经全部销售,无库存。商家立即发布召回公告,由于购买对象为流动散客,因此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的进货来源,不合格原因无法查明。但醴陵市香春商店存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到位的问题。当事人接到报告后立即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且进行了整改。
整改情况:1、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实施召回措施;2、清查商品,今后建立健全食品索证索票制度;3、学习《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4、建立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我局决定: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0元,并处罚款5000元,合计5020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