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组织机构
>
机构信息
>
政府组成部门
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03-10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单位名称 | 醴陵市医疗保障局 | 负责人 | 邹家全 |
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 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联系方式 | 23236100 |
办公地址 | 醴陵市渌江产业发展中心15楼 |
单位职能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株洲市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规划和标准,拟订全市医疗保障配套措施、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出台全市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和管理办法。 (二)组织拟订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标准,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制定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承担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 (五)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和生育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市委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市医保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市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市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和信息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