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株洲局交办省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2018年13号)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11 【字体大小:大中小】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关于株洲局交办省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
(2018年13号)
在2018年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醴陵市凤王山泉水厂生产的“凤王山泉包装饮用水”检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标准要求。我局现将不合格食品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凤王山泉包装饮用水
抽样日期:2018年7月24日
规 格:18.9L/桶
经营者名称:湘潭市雨湖区科大水便利店
生产者名称:湖南省醴陵市凤王山泉水厂
生产地址:醴陵市国瓷街道玉瓷村胡家坡38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8月27日,我局接到湘潭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不合格检验报告(NO:J2018S0044),于当日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派遣国瓷所执法人员赶往现场进行了检查,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该产品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并派专业人员配合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提出了整改建议。
(二)产品控制情况:据当事人的生产记录显示,7月24日18L.9/桶的其他饮用水共生产了228桶。其成本价每桶2.3元,销售价每桶2.6-3元不等,经营总额627.4元,获利103元。由于从抽检日期(2018年7月24日)到启动核查处置的日期(2018年8月27日)间隔时间较长,不合格产品顾客购买后已经饮用完毕,无法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核查处置启动后,我局依法进行了调查。当时该厂有一批次省抽不合格正处在调查当中(抽样日期:2018年7月2日、检测单位: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报告单号NO:SP201810917、启动时间2018年8月1日)。2018年10月26日,根据《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240号),我局作出:“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04元;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80000元,合计8030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查找问题,主要原因是由于消毒用臭氧机发生故障造成。在我局执法人员的督导下,该厂做出了如下整改:1、立即召回不合格产品;2、对故障机器立即修复;3、待生产后主动送样检测。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