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局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样检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2018年12号)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04 【字体大小:大中小】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关于省局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样检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
(2018年12号)
在2018年省局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样检验任务中,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醴陵瓷城店经营的“大食袋(蒜香味)”检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标准要求。我局现将不合格食品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大食袋(蒜香味)
抽样日期:2018年8月25日
规 格:450g/袋
生产者名称:湘潭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地址:湘潭市雨湖区羊牯塘湘潭金锣肉食制品有限公司内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9月21日我局接到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不合格检验报告(NO:食监2018-08-2978),于9月25日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派遣来龙门所执法人员赶往现场进行了检查,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该产品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并派专业人员配合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提出了整改建议。
(二)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该批次的产品是2018年8月23日由公司总部配送,共采购了20包,没有销售,无违法所得。检查当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待退货仓库发现下架未销售的上述产品18包(另2包已于2018年8月25日用于抽检),无不合格产品需要召回。之后留存在退货仓库的18包存货被厂家召回处理。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购进时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提供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及相关的检验检测报告,包括一年一次的委检报告和该公司总部的批次自检报告,检测报告均显示合格。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经办监管所上报分管局领导审批不予立案。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查找问题,主要原因为高温季节该超市的储运条件导致。在我局执法人员的督导下,该厂做出了如下整改:1、对留存退货仓库的18包存货作退货给厂家召回处理;2、不再经营此规格的金锣大食袋(蒜香味);3、进一步加强食品储运过程的安全管理。
当事人于10月8日整改完毕,我局已组织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整改验收。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