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挖掘城市道路,罚!

来源: 作者:谢晓薇 发布时间:2023-11-14 【字体大小:

以案释法】挖掘城市道路,罚!

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会影响过往车辆、行人的安全,甚至破坏市政隐蔽设施,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为此,城管部门动真格、零容忍,依法查处。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6日,市城管执法人员在李畋西路巡查时,发现易某某正在挖掘城市道路,铺设管道,导致机动车道、人行道部分路面被侵占,给车辆、行人通行带来极大不便和安全隐患。

经查,易某某未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涉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经现场勘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包括管沟和土坑两部分,合计面积为12平方米。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易某某立即停止施工,恢复原状。

当事人易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其已按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和形式进行改正,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2400.00)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6日,市城管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市某农机有限公司将废旧农机摆放在渌江大道,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经现场勘验,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面积462平方米。在此之前,当事人还因店外堆物、经营、作业行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被我局查处过两次。

市某农机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市某农机有限公司处以罚款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直接影响到城市形象与公共安全,醴陵城管在此提醒:因工程建设需挖掘城市道路,必须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经过许可后才可以进行施工。市城管执法大队将继续加强对辖区内城市道路的巡查力度,对擅自挖掘道路行为严厉查处,保障居民的出行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