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擅自损坏城市绿化,违法吗?

来源:市城管局 作者:市城管局 发布时间:2024-12-04 【字体大小:

擅自损坏城市绿化,违法吗?答案是肯定的。

随着我市城市绿化水平的不断提升,不仅擦亮了文明城市的底色,也为市民提供了更多的绿色空间。但由于少数单位或个人,法治意识淡薄,或心存侥幸,随意破坏城区绿化树木和花草的现象时有发生。

案情简介1:

7月19日11时左右,城管执法队员在醴泉路巡查时,发现路边行道树的分枝遭到了损坏。经调查,当事人湖南省醴陵市某传播有限公司承接了一个开业庆典活动,因活动现场1棵栾树的树枝影响了庆典堡的放置,于是当事人安排工人擅自损坏了栾树分枝。

执法人员当即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并赔偿园林部门后期维护费用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案情简介2:

9月2日上午,城管执法人员巡查到左权南路观澜云府停车场旁时,发现该处的绿化带被私自开挖,部分金边黄杨被损坏。经查,当事人易某某因其新开店铺厕所水压低,为自行更换位于绿化带下的增压阀,私自开挖了绿化带。

执法人员当即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易某某立即停止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并赔偿园林部门后期维护费用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温馨提示:

切勿擅自修剪、移植、砍伐树木,损坏花草,未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私自砍伐城市树木、损坏花草,就是违法毁绿行为!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和目的的毁绿,都应该坚决说“不”!对于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木和绿化设施行为的,城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法律链接: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修订前为《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2017年修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下。

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四)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5000元以下。

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30000元以下。

有《条例》第二十七条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城市绿化条例》于2017年3月1日修订时,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故《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所指的第二十七条,实为《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