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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醴陵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3-21 访问量:次 作者:市发改局 来源:市发改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1192
- 发文机关:市发改局
- 发布时间:2025-03-2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发改局
- 状 态:
醴陵市发展和改革局
公 告
2024年第1号
关于公布醴陵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目录清单的公告
按照株洲市发改委《关于公布株洲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要求,结合我市收费政策的调整情况,我局对《醴陵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醴陵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告《关于公布醴陵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年第1号)同时废止。目录清单将根据经营服务性收费改革进程实施动态调整。
附件:醴陵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醴陵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2月5日
| 2024年醴陵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 |||||||||||
| 类型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文号)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 部门 | 是否 涉企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定价 方法 | 备注 |
| 交通服务收费 | 一、车辆通行费 |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 基准收费标准:造价在6000万元/公里以下的四车道高速公路按车型收费为0.4元/车·公里,计重收费为0.08元/吨·公里;造价在6000万元/公里以上的四车道高速公路按车型收费的0.5元/车·公里,计重收费为0.09元/吨·公里;六车道高速公路按车型收费的0.5元/车·公里,计重收费为0.10元/吨·公里。货车改按车型收费:非差异化收费路段每车公里,1类0.40-0.5元,2类0.7-0.9元,3类1.14-1.48元,4类1.44-1.94元,5类1.59-2.01元,6类1.73-2.16元;差异化收费路段每车公里,1类0.32-0.45元,2类0.71-0.81元,3类1.23-1.44元,4类1.58-1.94元,5类1.82-2.09元,6类2.08-2.34元。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湘政办函〔2013〕150号、湘政办函〔2021〕4号 |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 高铁站停车场:小汽车30分钟内免费、超过按4元每小时收取(每天封顶35元);景点配套停车场摩托车0.5元/小时(每天封顶10元)、小汽车3元/小时(每天封顶30元)、大巴车6元/小时(每天封顶40元) | 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醴发改〔2019〕187号、醴发改〔2021〕111号 | 省发展改革委部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城管部门、资规部门等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湘发改价费〔2020〕801号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 |
| 交通服务收费 |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 | 公立医院: (一)就诊车辆:摩托车2小时内免费,2-24小时2元/次;小车2小时内免费,2-12小时5元/次,12-24小时10元/次(每天封顶10元) (二)非就诊车辆:摩托车2小时内免费,2-24小时2元/次;小车7点-22点为日间段,30分钟内免费、超过按5元每小时收取(每天封顶40元);其余为夜间段,30分钟内免费、超过按2元每小时收取(每天封顶20元) | 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 醴发改〔2021〕322号 | 省发展改革委、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公安交警、住建、城管部、资规部门等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 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醴发改〔2018〕700号、醴发改〔2019〕228号、醴发改〔2022〕321号 | 省发展改革委,部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公安交警部门、城管部门、自规部门等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湘发改价费〔2020〕801号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 ||
| 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 (一)拖车费 | 按照不同型车基价每次280元~580元,每增加一公里加收标准15元~27元。放空费按被拖相应车型基价的50%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湘发改价费〔2024〕984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 (二)吊车费 | 按照不同车型每车次1000元~2500元;按照不同货物重量每车次1000元~2800元。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湘发改价费〔2024〕984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 交通服务收费 | 四、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 客运站客运代理收费按客运运费的比例及客运站等级,一甲10%,二甲8%,三甲6%。一乙9.5%,二乙7.5%,三乙5.5%。一丙9%,二丙7%,三丙、四级站及以下(含便捷车站)5%。旅客站务费:每人每次1-2元;客车发班费:按票价不超过6%;车辆安全服务费:每辆每次5-10元;停车费:每次5-20元。 | 湘发改价费规〔2021〕107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 | 省发展改革委,部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 (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 补票手续费:主动补票:每张票0.5元;退票费:班车开车2小时前按票面金额10%、班车开车2小时内按票面金额20%、包车开车24小时前按票面金额10%、包车开车24小时内按票面金额30%。 | 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株价价〔2011〕206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交通运输部门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 五、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 每户不超过1800元 | 湘发改价调规【2021】329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 六、污水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居民污水处理费 | 1、城区居民用水0.95元/吨 2、农村居民用水0.85元/吨 | 湘财综〔2015〕19号、湘发改价服〔2015〕347号、湘发改价费〔2020〕29号、湘发改价费〔2020〕29号、湘发改价费〔2020〕517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醴发改〔2022〕3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 七、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随水计征,每户每月5元。 | 湘发改价费规〔2022〕945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醴发改〔2023〕52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 七、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湘发改价费规〔2022〕945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醴发改〔2023〕52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 八、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 主机基本收视费:长沙、株洲、湘潭城区24.5元/月,其他市县区24元/月。 | 湘发改价费〔2024〕657号 | 省发展改革委 | 广播电视部门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九、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 招标、挂牌、拍卖出让转让地(矿)产交易服务,按成交额分段差额累计:每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1%~0.03%;每宗矿业权1.82%~0.03%。建设工程的施工、装饰装修以及与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代建管理和其他服务等交易服务,按中标额:每宗1000元~50000元;产权交易服务,按照中标额:每宗2000元~100000元。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湘发改价费〔2024〕292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 | 省发展改革委 | 发展改革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 十、公证服务收费 |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湘发改价费规〔2020〕818号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9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十、公证服务收费 |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湘发改价费规〔2020〕818号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9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 十一、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 十一、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 十二、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湘发改价费规〔2022〕271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 醴发改联字〔2023〕10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 十三、危险废物处置费 |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 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每天每位2.6元;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按日医疗废物产生量:村卫生室,每月100元;2公斤以下,每月120元;2~5公斤,每月240元;5~10公斤,每月480元;10~20公斤(含),每月720元;20~30公斤(含),每月960元;30斤以上:每月1200元;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每吨4500元。 | 湘发改价费〔2024〕43号、湘发改价调〔2023〕125号、株发改发〔2023〕69号 | 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 | 生态环境部门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 (二)其他废物处置费 | 高温焚烧处置每公斤2.8元;固化安全填埋每公斤1.6元;物化处理填埋每公斤2.7元。 | 湘发改价费规〔2023〕790号、湘发改价费规〔2024〕43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 生态环境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 说明: | 1、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根据收费政策的变化实行动态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