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2023年惠企政策公开
序号 | 政策干货 | 政策依据 | 申报条件(对象) | 责任部门 | 责任科室 | 联系电话 |
1 | 今年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将按上级总工会政策要求退还工会经费,确保符合返还条件的小微企业即征即返、应返尽返,助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 全总、省总相关文件还未正式下发 | 符合文件的对象 | 市总工会 | 财务部 | 23248708 |
2 | 鼓励商会、行业协会争创全国、全省"四好商会",对创建成功的按规定给予奖励。支持组建发展异地醴陵商会。 | 《株洲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意见》株办发[2022]1号 | 醴陵地区商会、行业协会或者在异地组建的醴陵商会 | 市工商联 | 会员部 | 23232324 |
3 | 鼓励商会、行业协会发挥"以商招商"作用,对参与我市招商引资、推动项目履约落地成效显著的进行表扬,并从招商引资政策兑现资金中安排资金奖励。 | 《株洲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意见》株办发[2022]1号 | 醴陵地区商会、行业协会或者在异地组建的醴陵商会 | 市工商联 | 会员部 | 23232324 |
4 | 整合各级各类人才培养资源,选送民营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外出交流学习,开展针对性培训。 | 《株洲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意见》株办发[2022]1号 | 醴陵地区民营企业家 | 市工商联 | 宣教部 | 23232324 |
5 | 加强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培养,通过教育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促进成长提升。帮助和引导"创二代"稳妥接班、有序传承。 | 《株洲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意见》株办发[2022]1号 | 醴陵地区民营企业家 | 市工商联 | 宣教部 | 23232324 |
6 | 加强商会、行业协会调解组织建设,促进其发挥职能优势,实现矛盾纠纷发现、化解在基层。 | 《株洲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意见》株办发[2022]1号 | 醴陵地区各类商会、行业协会 | 市工商联 | 维权部 | 23232324 |
7 |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湘财综[2016]46号.《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醴财发〔2017〕 号)关于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凡与市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地税部门征收。 |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 | 市税务局 市残联 | 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股,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 税务23270035 残联23224108 |
8 | 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推进辅助性就业 | 关于印发《"点亮万家灯火"托底帮扶残疾人就业行动株洲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株残联字〔2021〕1号) | 安排残疾人到企业就业 | 市残联 |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 23224108 |
9 | 最大限度降低保全、执行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不利影响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2〕2号) | 市人民法院 | 执行局 | 23059020 | |
10 | 依法妥善审理金融借款纠纷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2〕2号) | 市人民法院 | 民商事审判庭 | 23059013 | |
11 | 依法慎用适用财产强制措施,依法合理采取民事执行措施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用好司法政策切实保护企业发展的通知(湘高法〔2020〕107号) | 市人民法院 | 执行局 | 23059020 | |
12 | 发挥破产拯救功能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用好司法政策切实保护企业发展的通知(湘高法〔2020〕107号) | 市人民法院 | 民二庭 | 23059013 | |
13 | 积极开展司法救济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湘高法〔2020〕127号) | 市人民法院 | 立案庭 | 23059017 | |
14 | 公正高效审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纠纷案件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湘高法〔2020〕127号) | 市人民法院 | 民商事审判庭 | 23059076 | |
15 | 切实提升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纠纷案件的执行成效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湘高法〔2020〕127号) | 市人民法院 | 执行局 | 23059020 | |
16 | 建立完善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中小企业纠纷案件一站式诉讼服务机制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湘高法〔2020〕127号) | 市人民法院 | 立案庭 | 23059017 | |
17 | 依法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秩序、侵犯民营企业产权的经济犯罪;强化对涉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强化对涉企案件"少捕慎诉慎押"理念落实;探索对涉企案件适用公益诉讼诉前磋商机制;强化对涉企案件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机制;积极拓展法律服务渠道。 |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湘检发[2020]9号 | 醴陵市全部民营企业 | 市人民检察院 | 办公室 | 23058837 |
18 | 在涉企刑事案件中依法落实企业合规审查,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犯罪。 |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湘检[2021]43号) | 醴陵市全部民营企业 | 市人民检察院 | 第二检察部 | 23058816 |
19 | 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生活价格。其中用电按我省居民合表用电价格执行;用气按当地居民第一档和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用水按照当地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 | 关于托育机构水电气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株发改〔2023〕39号) | 无需申报 | 市发改局 | 价格收费股 | 23249068 |
20 | 从2018年11月1日起,取消下列8项经营服务性收费:1.城市规划技术论证服务费(湘价服〔2013〕128号、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2.日照分析服务费 (湘价服〔2013〕128号、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3.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服务费(湘价服〔2013〕128号、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4.工程竣工测量服务费(湘价服〔2013〕128号、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5.建筑物定点放线服务费 (湘价服〔2013〕128号、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6.现状地形图服务费(湘价服〔2013〕128号、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7.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服务费(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8.存量房转移(变更)登记土地交易服务费(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751号) | 无需申报 | 市发改局 | 价格收费股 | 23249068 |
21 | 从2019年6月10日起:1、取消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中协议出让土地矿产、协议转让土地矿产、抵押(居住用地)、出租土地、特许经营权、林权等交易服务收费。2、降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中招标挂牌拍卖出让转让地(矿)产、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代建管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产权等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平均降幅30%,具体收费标准另文发布。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降低和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363号) | 无需申报 | 市发改局 | 价格收费股 | 23249068 |
22 |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366号) | 无需申报 | 市发改局 | 价格收费股 | 23249068 |
23 | 自2020年9月1日起,地热水和用于制作矿泉水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地热水和用于制作矿泉水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0〕647号) | 无需申报 | 市发改局 | 价格收费股 | 23249068 |
24 | 自2020年1月1日起:1、摩托车(包括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教练摩托车、使馆摩托车、领馆摩托车)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副70元调整为35元。2、往来台湾通行证(电子)收费标准由每本80元调整为60元;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收费标准由每本500元调整为200元。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 无需申报 | 市发改局 | 价格收费股 | 23249068 |
25 | 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降低部分公证服务价格标准。将湘发改价费规〔2020〕818号文件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类公证服务项目涉及"居民房产继承、遗赠"公证事项的,第一档费率降为0.5%,并按标的金额递减,单套居民房产(不包括别墅、商铺、办公写字楼、商务公寓)办理涉及继承、遗赠的公证事项费用不得超过1万元。"证明合同(协议)"类公证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降低20%。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证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799号) | 无需申报 | 市发改局 | 价格收费股 | 23249068 |
26 | 2021年3月1日起,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包括供水行业,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等;供电行业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供气行业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等费用。 |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的通知(株发改发〔2021〕13号) | 无需申报 | 市发改局 | 价格收费股 | 23249068 |
27 | 一、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二、明确接入工程相关政策;三、加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四、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四、提升服务水平;五、提升服务水平;六、改善发展环境。 | 关于印发《株洲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株发改发〔2021〕119号) | 无需申报 | 市发改局 | 价格收费股 | 23249068 |
28 | 实行投标保证金保函电子化,减少企业财务成本 | 《关于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全面实行投标保证金保函电子化的通知》(株公管办[2021]1号) | 面向所有参与招投标的项目及企业,按政策执行。 | 市发改局 | 计划财务股 | 23308700 |
29 | 经认定的A、B、C类人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按其意愿安排;A、B类人才第三代子女可享受同等优待。D、E类人才子女到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在本区域内统筹安排。由就读学校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落实。就读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经认定的A、B、C、D、E类高层次人才子女,根据家长意愿,优先安排入读,可不再参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电脑随机派位。 | 《株洲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就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株教发〔2021〕12号) | 高层次人才子女 | 市教育局 | 基础教育股 | 23282925 |
30 | 企业研发奖补资金,按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10%计算,年度奖补最高50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建有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且考核优秀的企业、首次纳入奖补范围的企业研发奖补资金,按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10%计算,年度奖补最高1000万元。 | 《关于印发〈湖南省支持企业研发财政奖补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湘科发〔2018〕139号) | 1、在湖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 | 市科工信局 | 科技发展股 | 23285828 |
31 | 支持企业自主或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加强技术研究开发,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性科技成果,市财政择优对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10万元。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20〕2号) | 企业自主或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加强技术研究开发,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性科技成果。 | 市科工信局 | ||
32 | 在株企业上年度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给予初次认定企业每家最高10万元补助。 | 上年度初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 市科工信局 | |||
33 |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以前三完成单位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在株企业,给予不超过国家、省奖励标准的50%补助;对在株单位工作全职科技人员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个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补助。 |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以前三完成单位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在株企业;在株单位工作全职科技人员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个人。 | 市科工信局 | |||
34 | 在株单位工作全职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优先参评市领军人才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 在株单位工作,且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全职科技人员。 | 市科工信局 | |||
35 | 对在株单位新承担的国家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和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等重大科技攻关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市财政给予每个项目最高10万元补助。 | 在株单位新承担的国家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和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等重大科技攻关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 市科工信局 | |||
36 | 上年度经科技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市财政分别给予每个平台最高50万元、30万元补助;对市级平台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给予每个平台最高10万元补助。 | 上年度经科技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创新平台。 | 市科工信局 | |||
37 | 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推进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鼓励在株高校、科研院所及骨干企业的科研仪器设备向在株企业开放共享,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开放共享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双向补贴。 | 向在株企业开放共享科研仪器设备的在株高校、科研院所及骨干企业。 | 市科工信局 | |||
38 | 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在株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开展了实质性技术转移工作且取得显著效益的,市财政分别给予省内(市外)高校、科研院所最高30万元,省外高校、科研院所最高50万元工作补贴。 | 开展了实质性技术转移工作且取得显著效益的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在株设立技术转移机构。 | 市科工信局 | |||
39 | 市财政按种子基金、天使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实际股权投资额度的2-5%给予投资机构补助,单个投资项目的补助总额最高20万 | 种子基金、天使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等投资机构。 | 市科工信局 | |||
40 | 组织实施株洲市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对符合条件的条件经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程序给予专项资金支持。(一)科技重大专项(二)制造业科技成果转化专项1、初创型科技成果孵化2、关键技术攻关及成果转化(三)社会发展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四)市级创新创业平台 | 《关于申报2021年度株洲市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成果转化项目的通知》(株科办〔2021〕12号) | 1、项目牵头单位应为在株洲地区注册的独立法人,鼓励产学研合作联合申报;市级创新创业平台依托单位要求注册1年以上。2、项目牵头、参与单位均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与项目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场地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3、科技重大专项和成果转化专项项目牵头单位没有未验收的市科技计划项目,且近两年未获得过市科技专项项目资金支持。 | 市科工信局 | ||
41 | 通过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认定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在科技创新券有效期内购买已备案科技服务机构的专业科技服务,可按本通知要求兑付科技创新券。 | 《关于组织2021年科技创新券申报工作的通知》 | 2020年以来通过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认定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有效期内购买专业科技服务事项。 | 市科工信局 | ||
42 | 面向株洲高新区一区四园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免质押、免担保信用贷款 | 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湘科计〔2020〕57号) | 长株潭省级以上园区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 市科工信局 | ||
43 | 指导企业申报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争取中央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具体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国家基地和人才专项等。 | 《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 | (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增强源头创新能力。(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发挥举国体制的优势,在设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发挥举国体制的优势,在设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针对事关国计民生的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健康等领域中需要长期演进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重大国际科技合作,按照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四)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引导和支持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五)基地和人才专项。优化布局,支持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能力提升,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持创新人才和优秀团队的科研工作,提高我国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 | 市科工信局 | 23355828 | |
44 | 指导企业争取国家科技奖励。具体包括:(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二)国家自然科学奖;(三)国家技术发明奖;(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12月24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号公布) | 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 市科工信局 | ||
45 | 指导和组织企业申报国家外国专家项目 | 按照《科技部关于发布2020年度国家外国专家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科发专[2019]472号)通知精神 | 申报条件(一)申报单位: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等法人单位。(二)外国专家或团队(5人以上)人选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1.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职称的专家学者;2.在国际知名企业、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3.国家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外国人才。(三)国内工作时间:申报个人项目的,专家在华工作时间累计每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申报团队项目的,团队成员来华工作时间累计每年原则上不少于2个月。(四)对于连续来华1个月以上的外国专家,聘用单位须与其签订工薪合同。 | 市科工信局 | ||
46 | 指导企业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 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 | 市科工信局 | ||
47 | 指导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10%,可执行15%(认定前25%)的优惠税率。 |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湖南省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湘科计〔2021〕20号) | 经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 市科工信局 | ||
48 | 指导企业申报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争取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具体包括:(一)科技创新重大项目(二)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创新引领计划(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计划)(三)重点研发计划(四)科技创新平台与人才计划(五)区域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六)普惠性政策兑现与创新环境建设计划(七)自然科学基金。 |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0〕69号) | (一)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包含两类项目:一是科技重大专项,主要支持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前沿性、颠覆性和非对称性技术研究,以及关系民生保障的重大公益性共性技术研发,区域性重大问题系统解决方案等。二是科技创新重点工程,主要支持以社会多元化方式投资,集平台、人才和项目建设于一体,通过核心技术和资源综合集成,推动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技术突破的引领性、标志性工程项目。 | 市科工信局 | ||
49 | 指导申报省科技奖励。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奖金为200万元。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分别为特等奖50万元、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的奖金为10。万元。 |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 | 一、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个人:(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 市科工信局 | ||
50 | 指导企业申报湖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 |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2022年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湘科计〔2021〕56号) | 申报范围1.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一是支持高新区围绕各自"一主一特",支持"两山"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以产业龙头企业为主体,联合省内外名校、名院、名企,培育建设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打造标杆型技术创新平台;二是支持"两区两山"等有条件的区域,搭建具有创新创业、社会融入、文化体验等功能的"一站式"国际人才服务示范基地;2.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结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计划,落实省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民族自治地方、绿色低碳发展的部署,支持县市区围绕各自1个县域主导产业或"一县一特"特色优势产业,采取技术成果引进、联合研发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示范,提升产业技术水平,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 | 市科工信局 | ||
51 | 指导企业申请省级财政企业研发奖补。符合条件企业按2019年度比2018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10%限额给予补助,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建有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且考核优秀的企业、首次纳入奖补范围的企业,年度奖补最高1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奖补最高500万元。 | 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关于开展2020年企业研发财政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 奖补对象和标准(一)奖补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1. 在湖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2. 按照《关于开展2020年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和2019年度奖补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备案工作的通知》(湘科计〔2020〕6号)要求,完成备案并审核通过。3. 2018、2019两个纳税年度均已按要求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4. 规模以上企业应按统计部门要求完成研发报统及核准。5. 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 市科工信局 | ||
52 | 指导推荐省科技创新人才项目申报 | 《关于开展2021年度湖南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项目申报的通知》 | (一)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申报条件及要求:1.申报单位为我省高等院校(含职业技术学院),每个单位每年限报1项。2.申报单位具有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科研实力,重视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体制机制建设,在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评价激励、管理服务等方面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具有专门针对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的具体支持措施。3.对已入选国家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高校优先支持。 | 市科工信局 | ||
53 | 指导企业申报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补贴。(一)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普通类管理单位补助系数为20%,特殊类管理单位补贴系数为同一年度,单台(套)科研设施和仪器后补助金额最高为5万元,同一管理单位同一年度后补助金额最高为100万元。(二)科研设施和仪器用户使用补贴。用户符合补贴要求的服务金额在5万元及以下的按30%的比例补贴,超过5万元的部分按15%的比例补贴。同一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个人)同一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为10万元。 |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2021年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兑现工作的通知(湘科计〔2021〕50号) | 一、申请对象及范畴(一)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1.申请对象。已加盟湖南省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并对外提供了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的管理单位。2.申请范畴。管理单位将加入共享平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为非关联法人单位、创新创业团队(个人)等提供检验检测服务获得的符合补贴要求的服务收入。(二)科研设施和仪器用户使用补贴1.申请对象。利用共享平台上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开展了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个人)。创新创业团队(个人)申请补贴由所入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业平台统一组织。2.申请范畴。各社会用户使用加盟共享平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提供的检验检测服务产生的符合补贴要求的费用。 | 市科工信局 | ||
54 | 指导企业申报省级科技创新计划项目。共有7个计划(专项、基金)类别: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创新平台与人才计划、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计划、区域创新能力提升计划、普惠性政策与创新环境建设计划、自然科学基金。 | 《关于发布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创新引领计划(2021-2022年)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关于发布湖南省重点研发计划(2021-2022年)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关于开展2021年度湖南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项目申报的通知》 | 1.项目申报单位须为湖南省境内注册成立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以指南发布之日起算)的企业 , 且运行管理规范、科研诚信良好,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已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或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在3%以上 。 | 市科工信局 | ||
55 | 指导企业申报省级科技创新计划项目包括省级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创新平台与人才计划、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计划、区域创新能力提升计划、普惠性政策与创新环境建设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等 | 湖南省科技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 1、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申报单位应在湘注册并成立一年以上(以指南发布之日起算),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科研诚信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其他社会组织等。多个单位组成申报团队联合申报的,应事先签订合作协议,明确项目牵头单位和各自任务分工,加盖所有合作单位公章并扫描在线上传。项目申报单位(含合作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团队成员应无重复申报、多头申报、逾期未验收项目等不良科研信用行为,未纳入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纳入国家科技统计制度的单位申报项目的,须在申报书中如实填报上年度单位研发投入情况。研发投入情况遵照《统计法》和《研究与试验发展(R&D)投入统计规范(试行)》要求,按规定途径、标准完成年度研发经费(R&D)统计上报。优先支持自身有研发投入的单位申报的项目。 | 市科工信局 | ||
56 | 指导申报省科技奖励。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奖金为200万元。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分别为特等奖50万元、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的奖金为100万元。 |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 一、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个人:(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 市科工信局 | ||
57 | 对购置并采用工业软件,积极推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且成效显著的中小企业,给予一定补助。 | 《株洲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株政办发〔2015〕32号) | 对购置并采用工业软件,积极推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且成效显著的中小企业 | 市科工信局 | 产业发展股 | 23359095 |
58 | 对已建成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窗口平台、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服务机构积极服务我市中小微企业取得显著成效的,给予一定补助。 | 对已建成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窗口平台、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服务机构积极服务我市中小微企业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 | 市科工信局 | |||
59 | 对在2020年"创客中国"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全市前列的企业,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 在2020年"创客中国"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全市前列的企业 | 市科工信局 | |||
60 | 对获认定为2021年市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 《关于印发〈株洲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株经信发〔2018〕66号) | 认定为2021年市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 | 市科工信局 | ||
61 | 对新获得军工资质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定奖励。 | 新获得军工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 市科工信局 | |||
62 | 在航空航天、新材料、船舶、兵器、智能装备、北斗导航系统应用等领域,遴选一批具有典型军民融合特征、技术水平先进、军事应用前景好、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国防科技工业研发及生产项目,给予一定补助。 | 在航空航天、新材料、船舶、兵器、智能装备、北斗导航系统应用等领域,具有典型军民融合特征、技术水平先进、军事应用前景好、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国防科技工业研发及生产项目的企业 | 市科工信局 | |||
63 | 重点支持有利于提升公共服务效率、促进军民融合企事业单位实现资源共享的公共服务能力提升项目;积极服务军民融合企业和"民参军"企业,开展各类服务活动,绩效良好,积极开展军民融合等公益、公共和专业服务活动取得成效显著的军民融合服务机构、平台,给予一定奖补。 | 《株洲市军民融合服务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株工信发〔2019〕41号) | 有利于提升公共服务效率、促进军民融合企事业单位实现资源共享的公共服务能力提升项目;积极服务军民融合企业和"民参军"企业,开展各类服务活动,绩效良好,积极开展军民融合等公益、公共和专业服务活动取得成效显著的军民融合服务机构、平台 | 市科工信局 | ||
64 | 对株洲市中小企业智能制造标杆创建单位,给予一定补助。 | 《株洲市智能制造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 | 株洲市中小企业智能制造标杆创建单位 | 市科工信局 | ||
65 | 对优秀智能制造服务提供商,给予一定的奖励。 | 优秀智能制造服务提供商 | 市科工信局 | |||
66 | 对进行了智能化技术改造,智能制造水平有明显提升的工业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 进行了智能化技术改造,智能制造水平有明显提升的工业企业 | 市科工信局 | |||
67 | 对生产成套智能装备,已为其它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提供成套智能装备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 生产成套智能装备,已为其它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提供成套智能装备的企业 | 市科工信局 | |||
68 | 整合、集聚5G创新与服务资源,搭建政产学研用融合平台,孵化5G应用示范项目,给予一定补助。 | 整合、集聚5G创新与服务资源,搭建政产学研用融合平台,孵化5G应用示范项目的企业 | 市科工信局 | 信息化推进股 | 23451255 | |
69 | 择优对我市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一定补助。 | 我市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 | 市科工信局 | |||
70 | 择优对我市2021年5月31日前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评定并获得评定证书(证书处在有效状态)的企业,通过实施贯标在推动企业战略转型、管理变革、流程优化、技术升级和数据开发利用等能力建设方面表现优异给予一定补助。 | 我市2021年5月31日前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评定并获得评定证书(证书处在有效状态),通过实施贯标在推动企业战略转型、管理变革、流程优化、技术升级和数据开发利用等能力建设方面表现优异的企业 | 市科工信局 | |||
71 | 对制造强省重点产业项目予以一定奖补,奖补标准: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企业申报情况给予支持,最高800万元。 | 《关于做好2022年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湘工信投资﹝2022﹞4号) | 申报要求: | 市科工信局 | 投资规划股 | 23451256 |
72 | 对制造强省重大平台项目予以一定奖补。奖补标准:获评企业每家100万元。 | 《关于做好2022年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湘工信投资﹝2022﹞4号) | 申报要求: | 市科工信局 | ||
73 | 对制造强省工业转型升级项目予以一定奖补。奖补标准: 100万元以下。 | 《关于做好2022年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湘工信投资﹝2022﹞4号) | 申报要求: | 市科工信局 | ||
74 | 对制造强省-关键产品"揭榜挂帅"项目予以一定奖补。奖补标准:对列入制造业关键产品"揭榜挂帅"的项目,按不超过企业实际项目研发投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0万元。先按项目预计攻关费用的5%拨付首次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验收完成后,再根据实际攻关费用,拨付剩余奖励部分。 | 《关于做好2022年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湘工信投资﹝2022﹞4号) | 申报要求: | 市科工信局 | ||
75 | 对湖南省制造业质量标杆予以一定奖励 | 《湖南省制造业质量品牌标杆(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湘工信科技〔2022〕273号) | 申报要求: | 市科工信局 | ||
76 | 对湖南省制造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予以一定奖励。 | 《湖南省制造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湘工信科技〔2022〕561号) | 申报要求: | 市科工信局 | ||
77 | 支持用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的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申报省级以上科技攻关专项,鼓励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支持。 | 《湖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认定管理办法》(湘工信科技〔2022〕275号) | 申报要求: | 市科工信局 | ||
78 | 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予以支持。 | 申报要求: | 市科工信局 | |||
79 | 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 | 关于做好2021年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湘工信投资〔2022〕54号) | 申报要求: | 市科工信局 | ||
80 | 园区发展专项支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支持、制造强市专项支持、两化融合专项支持、工业"十百千"工程专项支持 | 《关于申报2022年度株洲市经济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株工信发〔2022〕x号) | 1、项目申报单位在株洲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纳税状况良好,且具有与项目任务相适应的人员、财务和场地条件。工业企业原则上是经认定的规上企业,或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有R&D经费投入的企业,或经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 市科工信局 | 企业外经股 | 23283893 |
81 | 1.对全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其中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按照新建新增床位每张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补贴,租用(改、扩建)新增床位每张给予3000元一次性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2.建立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分级分类补贴制度。对验收达标的日间照料中心,市财政按一类20万元、二类1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建设补贴,并按一类3万元/年、二类2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3.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制度。为本市户籍且居住在城区的三类老人提供政府补贴服务:一是年满70周岁的散居"三无"老人、五保老人、失独低收入老人和获株洲市级以上劳模称号的低收入老人,可享受每人每月300元的政府补贴服务;二是年满60周岁且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或全护理的散居"三无"老人和五保老人,可享受每人每月200元的政府补贴服务;三是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可享受每人每月100元的政府补贴服务。 4.建立健全高龄生活补贴制度,对高龄老人按月给予生活补贴,90-99周岁高龄老人按100元/月标准发放;10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500元/月标准发放。 | 《醴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醴政发〔2017〕16号) | 1.民办养老机构建设方或运营方; 2.村(社区); 3.符合条件的三类人员; 4.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 | 市民政局 | 养老服务股 | 23236503 |
82 | 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专项行动 | 株洲市2021年"营商环境优化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株办发〔2021〕5号)《株洲市民政局2021年"营商环境优化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株民发〔2021〕7号) | 行业协会商会 | 市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股 | 23367989 |
83 | 落实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报送工作 |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关于湖南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税[2020]24号) | 慈善组织 | 市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股 | 23367989 |
84 | 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 | 民政部《关于在行业协会商会领域组织开展"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的通知》、《关于在湖南省行业协会商会领域组织开展"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关于在株洲市行业协会商会领域组织开展收费专项治理暨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的方案》《醴陵市民政局关于"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的方案》 | 行业协会商会 | 市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股 | 23367989 |
85 | 企业通过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关于公益性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 慈善组织 | 市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股 | 23367989 |
86 | 对全职新引进到我市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及科研院所工作的的高层次人才和事业发展急需紧缺专业人才(40岁以下,高精尖科技人才不限年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据分类认定的等次发放安家补贴,分三年发放到位;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发放柔性补贴,最多享受三年。 | 《关于优化人才政策体系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的30条措施》(株发〔2021〕10号) | 1.申请人应为2020年1月1日以后新引进来株工作,具备《株洲市高层次人才分类参考目录(2022年版)》中A、B、C、D、E类人才相应的基本条件。 | 市委组织部 市人社局 | 人才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 | 23309395 |
87 | 为切实帮助特困行业纾困,促进市场主体恢复发展,实施阶段性缓缴的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缓缴期限届满后,原规定的 6 个月内缴清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予以缴清。 |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15 号)、关于进一步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21 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37 号) |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 市人社局 | 企业养老保险综合业务股 | 23336069 |
88 |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全市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行业费率在《关于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5号)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统一下降20%,即一至八类行业费率分别按0.48%、0.72%、0.96%、1.12%、1.36%、1.68%、1.92%、2.08%执行。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21〕5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 缴纳工伤保险企业免申即享 | 市人社局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 23256232 |
89 |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 缴纳失业保险企业免申即享 | 市人社局 | 失业保险股 | 23230995 |
90 |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 《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 小微企业 | 市人社局 | 创业担保贷款中心 | 23215860 |
91 | 车间场地费补贴,鼓励利用乡镇(村)闲置房屋创办厂房,对场地改造、租赁、水电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财政可给予一次性补贴。 | 省级文件: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帮扶车间建设的意见(湘人社规〔2022〕33号) 2020年本级文件:《关于加快就业扶贫车间建设促进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的通知》(醴人社发〔2020〕26号) 2021年本级文件:《关于开展就业帮扶车间认定的通知》(醴人社发〔2021〕18号) | 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帮扶车间 | 市人社局 | 农村就业股 | 23240878 |
92 | 车间物流费补贴,对进行来料加工、产品运输(配送)等形式的扶贫车间,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财政可给予适当的物流费补贴。 | 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帮扶车间 | 市人社局 | 农村就业股 | 23240878 | |
93 | 对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或就业困难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重新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规〔2020〕22 号) | 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 | 市人社局 | 城镇就业股 | 23240770 |
94 | 对吸纳脱贫人口就业,与之依法签订 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在岗 12 个月的企业,比照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此前已享受过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补贴期限合并计算)。 |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效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湘人社规〔2021〕10号)。 | 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 | 市人社局 | 农村就业股 | 23240878 |
95 | 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就业见习协议,并按要求发放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保险的就业见习基地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 《关于实施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湘人社函〔2022〕59号) | 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 | 市人社局 | 城镇就业股 | 23240770 |
96 | 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鼓励各地以工业用地在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内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实行弹性出让,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工业用地供地年限原则上不超过30年。因特殊原因确需超过30年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但最高不得超过50年。 | 《株洲市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实施办法(试行)》株资规[2020]40号 | 市自然资源局 |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股 | 23220268 | |
97 | 设置10年、15年、20年、25年、30年5种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年期,年期修正系数分别为0.26、0.37、0.47、0.57、0.66。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业用地弹性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18〕1号) | 市自然资源局 |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股 | 23220268 | |
98 | 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可由市或县级人民政府预支规模指标并在项目用地审查意见中附图承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不再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用地要素保障服务若干措施》(湘自然资发【2022】35号) | 申请用地报批单位 | 市自然资源局 | 用途管制股 | 23247899 |
99 | 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 |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 | 小微企业 | 市自然资源局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23256367 |
100 | 陶瓷、烟花鞭炮等政府鼓励投资产业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按耕地8万/亩,林地5万/亩的标准收取,降低企业用地报批费用。 | 醴陵市土地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二次会议会议纪要,醴土管会纪要[2019]2号 | 市自然资源局 | 耕地保护股 | 23267529 | |
101 | 施工图审查(多图联审)政府购买 |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的意见》(湘政办发〔2017〕67 号)。2、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株洲市中心城区政府购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的通知》(株建联字〔2018〕6 号)2018年12月13日实施。3、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启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多审合一""多图联审"的通知》(株建联字〔2019〕5 号) 2019年3月8日实施。 | 2023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 市住建局 | 勘察设计管理股 | 23677318 |
102 | 取消社会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关于推进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株跑改办发[2018]13号 | 2023年社会投资房屋建筑项目 | 市住建局 | ||
103 | 社会投资项目自主招投标交易 |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 2023年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 市住建局 | 招标投标股 | 23256365 |
104 | 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除外),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共同提交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图纸承诺书,在承诺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改变建筑外立面和建筑结构,不变更使用性质,图纸满足国家规范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要求等情况下,无需办理施工图审查及备案(住建部51号令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不适用此项)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21〕189号)2022年3月1日实施。 | 2023年既有建筑装饰装修项目 | 市住建局 | 勘察设计管理股、装饰中心 | 23677318 23282092 |
105 | 根据财政预算金额,按照车辆型号,车长,运营里程给予公交企业燃油补贴 | 湘财预[2022]229号 | 2020年度公交企业经营者 | 市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客运股 | 23059526 |
106 | 根据财政预算金额,按照车辆型号,车长,运营里程给予公交企业燃油补贴 | 湘财预[2022]192号 | 2021年度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 | 市交通运输局 | ||
107 | 根据财政预算金额,按照车辆运营天数、座位数给予农村道路客运企业燃油补贴 | 湘财预[2022]192号 | 2021年度公交企业经营者 | 市交通运输局 | ||
108 | 根据财政预算金额,按照车辆运营天数、座位数给予农村道路客运企业燃油补贴 | 湘财预[2021]369号 | 2020年度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 | 市交通运输局 | ||
109 | 根据财政预算金额,按照车辆运营里程、车辆型号给予农村道路客运企业燃油补贴 | 湘财预[2020]51号 | 2019年度农村道路客运新能源车经营者 | 市交通运输局 | ||
110 | 根据财政预算金额,按照车辆运营天数、座位数给予农村道路客运企业燃油补贴 | 湘财预[2020]51号 | 2019年度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 | 市交通运输局 | ||
111 | 根据财政预算金额,按照车辆运营天数、座位数给予农村道路客运企业燃油补贴 | 湘财预[2019]325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
112 | 根据财政预算金额,按照车辆型号,车长,运营里程给予公交企业燃油补贴 | 湘财预[2020]134号 | 2019年度公交企业经营者 | 市交通运输局 | ||
113 | 根据财政预算金额,按照车辆型号,车长,运营里程给予公交企业燃油补贴 | 湘财建一指[2018]192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
114 | 根据财政预算金额,按照车辆型号,车长,运营里程给予公交企业燃油补贴 | 湘财预[2020]51号 | 2019年度公交企业经营者 | 市交通运输局 | ||
115 | 根据财政预算金额,按照车辆运营里程、车辆型号给予农村道路客运企业燃油补贴 | 湘财预[2019]91号 | 2018年度农村道路客运新能源车经营者 | 市交通运输局 | ||
116 | 根据财政预算金额,按照车辆运营天数、座位数给予农村道路客运企业燃油补贴 | 湘财建一指[2019]32号 | 2018年度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 | 市交通运输局 | ||
117 | 根据财政预算金额,按照车辆型号,车长,运营里程给予公交企业燃油补贴 | 湘财预[2019]269号 | 2018年度公交企业经营者 | 市交通运输局 | ||
118 | 根据财政预算金额,按照车辆型号,车长,运营里程给予公交企业燃油补贴 | 湘财预[2019]236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
119 | 根据财政预算金额,按照车辆型号,车长,运营里程给予公交企业燃油补贴 | 湘财建指[2017]308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
120 | 根据财政预算金额,按照车辆型号,车长,运营里程给予公交企业燃油补贴 | 湘财预[2019]91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
121 | 列入省重点的电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标准的30%征收。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力推进现代新株洲智慧绿色能源互联网建设的若干意见》(株政办发【2021】10号) | 2023年我市列入省重点的电网建设项目 | 市水利局 | 水土保持站 | 23255869 |
122 | 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取的贷款按年度进行相应贴息,具体贴息标准为: 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内(含)的,按照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进行贴息;贷款金额在1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5%进行贴息,贷款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进行贴息。单个主体年度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贷款利率低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按实际利率计算。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农联〔2022〕22号) | 已符合服务对象 | 市农业农村局 | 经管站 | 23283682 |
123 | 省级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创建,每个省级财政支持100万元。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和特色产业园创建方案>的通知》(湘农联〔2021〕67号) | 已符合服务对象 | 市农业农村局 | 项目办 | 23059317 |
124 | 市级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创建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 2022 年省级示范社、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工作的通知》(湘农办发〔2022〕52号) | 已符合服务对象 | 市农业农村局 | 经管站 | 23283682 |
125 | 省级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创建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 2022 年省级示范社、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工作的通知》(湘农办发〔2022〕52号) | 已符合服务对象 | 市农业农村局 | 经管站 | 23283682 |
126 | 支持产业链招商、支持总部经济招商、支持基金招商、支持外资外贸招商、支持市场化招商、支持驻外招商、支持园区招精引强、支持异地孵化招商、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支持落地企业做大做强、促进项目履约落地。 | 《株洲市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 | 2022、2023年签约落地项目,并运营投产。 | 市商务局 | 投资股 | 23285172 |
127 | 2023年6月30日前个人消费者报废在湖南登记注册的符合相关标准的家用汽车,并在省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凭报废车回收证明和新车购车发票等资料享受5000元资金补贴,补贴由省和购车所在市州统筹安排。 | 《关于打好经济增长主动仗实现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2023"惠购湘车"新能源汽车置换补贴申领实施细则 | 2023年新购置新能源车辆,凭报废车回收证明和新车购车发票 | 市商务局 | 内贸股 | 23286086 |
128 | 鼓励企业扩大出口,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等。 | 株洲市外贸促进资金 | 海关2023年出口企业外贸数据 | 市商务局 | 外经外贸股 | 23056936 |
129 | 暂退范围为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10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 | 按照文旅部办公厅文旅发电【2022】61号要求,暂退其余部分保证金。 | 本市范围旅行社 | 市文旅广体局 | 市场管理股 | 23250065 |
130 | 从2018 年12 月1 日起,申请人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时,有管辖权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提交《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承诺符合许可条件才营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当场发放卫生许可证。 |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湘卫监督发〔2019〕1 号) | 1.宾馆(包括提供住宿的酒店)、旅店(馆、舍)、招待所;2.理发店(厅、中心、会所、沙龙,包括美发)、美容店(院、中心、会所、SPA馆),不包括流动理发摊点、医疗美容、美甲、按摩减肥、保健按摩场所;3.公共浴室(浴场、浴池,包括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不包括汗蒸、婴幼儿戏水场所;4.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不包括棋牌、健身、网吧、室外儿童游乐场所;5.游泳场(馆、池);6.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7.城市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县乡镇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商场(包括超市)、书店,不包括专业市场、农贸市场; 8.二级以上医院的候诊室、火车站、汽车站和轮船候车(船)室、飞机场的候机室。 | 市卫健局 | 综合监管(行政审批)股 | 23256225 |
131 | 从2022年1月1 日起,申请人申请办理中医诊所备案证时,申请人提交中医诊所备案需要相关材料:1、消防应急预案;2、中医诊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3、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4、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5、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6、《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7、医疗废物处理方案;8、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符合相关条件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 | 《中医诊所备案暂行管理条例》第四条 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五条 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第六条 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 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国家逐步推进中医诊所管理信息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上申请备案。 | 1、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2、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3、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市卫健局 | 中医股 | 23021521 |
132 | 1、对退出企业办理审批手续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审批"一站受理、集中服务、集合查验、集成审批"。2、对于自主创业的烟花爆竹退出企业人员,符合条件的人员首次创业可以申请创业补贴5000—20000元,个人自主创业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小微企业根据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同时提供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有意愿的退出企业失业员工开展创业培训,按政策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 醴办发〔2021〕9号 | 退出企业及退出企业人员 | 市应急局 | 花炮股 | 23232275 |
133 | 对《醴陵市烟花爆竹转型升级集中区建设总体方案》确定的创建二级标准化企业,通过验收合格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黑火药、引火线等同爆竹企业给予奖励。 | 醴办发〔2021〕9号 | 创建二级标准化合格企业 | 市应急局 | 花炮股 | 23232275 |
134 | 鼓励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集团公司、规模企业收购中、小型企业,走"一厂一品"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之路。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收购的,每注销1家《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区证、分证不在此列)及相关证照,按烟花企业、爆竹企业分别给予收购方一定资金奖励 | 醴办发〔2021〕9号 | 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收购企业 | 市应急局 | 花炮股 | 23232275 |
135 | 依据我市烟花爆竹产品特色,鼓励"一厂一品、一厂少品"专业化生产,促进烟花爆竹生产规模化、集团化发展,培育一批安全生产基础好、具有一批安全基础好、安全管理能力强、年产值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创建行业品牌。对确定为龙头企业的,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培育方案,按照"一企一策"政策进行扶植。 | 醴办发〔2021〕9号 | 烟花鞭炮龙头企业 | 市应急局 | 花炮股 | 23232275 |
136 | 在省级、国家级重大活动参与燃放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在省级、国家级重大活动中取得冠名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8万元。鼓励新零售业态发展,在景区、景点、城市设立符合统一标准且年销售额达到60万元的烟花小屋,每个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推进烟花燃放进景区、进城市,被省级以上主流媒体正面报道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10万元。 | 醴办发〔2021〕9号 | 参与省级、国家级重大活动并取得成绩的烟花鞭炮企业 | 市应急局 | 花炮股 | 23232275 |
137 | 依托《湖南省烟花爆竹产业主产区机械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湘工信消费品〔2021〕140号文及我市《醴陵市支持花炮产业发展十条政策》,对投资新建烟花自动化生产线或进行重大技术升级,经省级(国家级)主管部门验收并有推广价值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对投资新建爆竹自动化生产线或进行重大技术升级,经省级(国家级)主管部门验收并有推广价值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黑火药和引火线企业投资新建自动化生产线或者进行重大技术升级,经省级(国家级)主管部门验收并有推广价值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醴办发〔2021〕9号 | 投资新建自动化生产线或进行重大技术省级的烟花鞭炮企业 | 市应急局 | 花炮股 | 23232275 |
138 | 全力推进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工作,建设应用烟花爆竹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照每家企业和每个平台给与一定奖励。 | 醴办发〔2021〕9号 | 建设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应用烟花爆竹工业互联网平台的烟花鞭炮企业 | 市应急局 | 花炮股 | 23232275 |
139 | 依照主要产品类别分别在烟花、爆竹、引火线类别上新改建好的自动化生产示范线,按照烟花线20万元、爆竹线10万元、引火线10万元予以奖补。 | 醴办发〔2021〕9号 | 主要产品类别分别在烟花、爆竹、引火线类别上新改建好的自动化生产示范线的烟花鞭炮企业 | 市应急局 | 花炮股 | 23232275 |
140 | 对经过验收合格的烟火药和危险性原材料安全检验室,经过验收合格的,每家予以奖补2万元。 | 醴办发〔2021〕9号 | 有经过验收合格的烟火药和危险性原材料安全检验室的烟花鞭炮企业 | 市应急局 | 花炮股 | 23232275 |
141 | 对陶瓷技师学院和湘东职校联合建设安全培训实训基地奖补5万元。 | 醴办发〔2021〕9号 | 陶瓷技师学院和湘东职校 | 市应急局 | 花炮股 | 23232275 |
142 | 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涉及的园林绿化许可、占掘路许可、物料堆放许可等环节实行并联审批。 | 1.《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方案》湘政办发〔2021〕18号 | 企业法人 | 市城管局 | 法规股 | 23232141 |
143 |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支持造林 |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 | 国有林场、村集体、林业职工、林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造林,面积不少于1亩。 | 市林业局 | 造林绿化股 | 23281030 |
144 |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支持森林抚育 |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 | 国有林场、村集体、林业职工、林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连片抚育面积不少于100亩。 | 市林业局 | 造林绿化股 | 23281030 |
145 | 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现在通过"一网通办"与"一窗通办"相结合,已实现企业开办必备环节1.5个工作日。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施方案》 的通知(株政办发〔2018〕22 号) | 企业新设立 | 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审批股 | 23243511 |
146 | 药品经营零售企业"多证合一" | 醴市监【2021】19号文件 | "多证合一"是对同时经营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两个以上项目的药品经营零售企业,将原来分别核发单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改为只按要求最高的药品经营项目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证经营范围中注明兼营其他(即医疗器械或食品)经营项目 | 市市场监管局 | 药械股 | 23232217 |
147 | 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 |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 | 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取消内燃机、汽车制动液等13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与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2类产品压减合并为1类,对其中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的,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认证费用由财政负担。 | 市市场监管局 | 监管股 | 23224441 |
148 | 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以上项目涉及民生工程的计量器具强检免费 | 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 企业、事业单位、机构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食品药品和质量技术检验检测所 | 23020918 |
149 | (一)上市补助:①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二三五"比例分阶段(即向湖南证监局辅导备案、申报上市材料并获受理、发行上市三个阶段)给予总额1000万元补助,待企业成功上市后可按不超过30%用于奖励企业管理团队及技术骨干。首发募集资金超过10亿元的,再按超过部分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②对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二三五"比例分阶段(即向湖南证监局辅导备案、申报上市材料并获受理、发行上市三个阶段)给予总额500万元补助,之前享受的新三板挂牌补助相应扣除。对成功转板至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北交所企业,再给予500万元补助。③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借壳上市或在香港、美国等境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且在株洲本地纳税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补助。对总部注册地迁入株洲市并完成工商、纳税登记关系变更且在株洲本地纳税的上市公司,承诺不搬离本市,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补助。同时享受株洲市招商引资相关政策。(二)挂牌补助:①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基础层和创新层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②对在湖南股权交易所股改板、科技创新专板挂牌的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补助,其中涉农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补助。企业挂牌当年税收不得低于2万元,其中涉农企业当年税收不得低于1万元。 | 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挂牌)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市金融办 | 综合股 | 23457749 |
150 | 成立"拿地即开工"项目代办服务小组、建立项目帮代办制度、制定醴陵市重大项目提前服务联席会和项目报建审批服务重大问题集中会商会审制度、建立"制造名城"监督与服务-醴陵四办微信工作群 | 《关于在园区工程建设领域推行"现场帮办、全程代办、部门快办、联合督办"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株行审发【2022】1号、《醴陵市"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成立"拿地即开工"项目代办服务小组的通知》(醴一改办【2021】4号)、《醴陵市"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醴陵市产业项目全程帮代办服务制度》的通知》(醴-改办发【2021】1号 | 重点产业项目 | 市行政审批局 | 项目服务股 | 23256329 |
151 | 公章刻制 | 关于印发《醴陵市企业开办"一窗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醴市监发【2021】11号 | 新开办企业 | 市行政审批局 | 审批改革股 | 23256329 |
152 | 免费邮寄 | 关于《醴陵市市民中心证照(材料)免费邮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醴一改办【2021】1号 | 企业、办事群众 | 市行政审批局 | 审批改革股 | 23256329 |
153 | 项目实行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对符合要求的原则上一个工作日作出告知承诺制审批决定。 |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环发)〔2020〕17号) | 列入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适⽤范围的建设项目 |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 环评股 | 15343336930 |
154 | 进一步加大环保部门"放管服"改革力度,开辟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实行总量及排污口论证容缺办理、不见面审批,零跑腿办件,最大程度实现"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进一步缩减环评审批时间,实现审批服务事项承诺办理期限比法定时间提速90%以上。 |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效率的通知》(株环办〔2022〕1号) | 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书审批的企事业单位 |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 环评股 | 15343336930 |
155 | 不断优化审批流程,行政许可事项全部进驻市民中心,规范办件、高效审批、优质服务,实现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推进"互联网 +政务服务"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7〕19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株政发〔2018〕6号) | 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的企事业单位 |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 环评股 | 15343336930 |
156 | 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制度,全力保障企业复产复工,对已安装在线监测设备、远程监控、信用评价等级良好的企业积极开展非现场监管模式,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做到无事不扰。 | 关于印发《株洲市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株环办【2022】10号) | 纳入监管的企事业单位 |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 醴陵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 18873376576 |
157 | 加强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 |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2022年相关指导意见,市局正在征求意见中) |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 醴陵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 18873376576 | |
158 | 对曾经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石油加工,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未利用疑似污染地块开展初步调查,筛选是否为"污染地块"和"未污染地块"。调查结果为"未污染地块"的场地,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直接开发利用。 | 《2020年株洲市土壤和自然生态保护工作实施方案》(株生环委办【2020】6号):(三)初步调查未利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情况,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和开发利用负面清单。 | 土地使用权人 |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 土壤与固废环境股 | 15343336996 |
159 |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七)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八)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地方分担机制另行通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 | 市税务局 | 税政股 | 23270085 | |
160 |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 市税务局 | 税政股 | 23270085 | |
161 |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 市税务局 | 税政股 | 23270086 | |
162 | 一、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 市税务局 | 税政股 | 23270087 | |
163 | 为支持脱贫攻坚,现就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二、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三、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四、各地扶贫办公室与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明确当地"目标脱贫地区"具体范围,确保政策落实落地。特此公告。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规定,本文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 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 市税务局 | 税政股 | 23270085 | |
164 |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市税务局 | 税政股 | 23270086 | |
165 |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 市税务局 | 税政股 | 23270087 | |
166 | 一、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 市税务局 | 税政股 | 23270085 | |
167 |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7.列入本公告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2.列入本公告附件2的报纸。(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2.列入本公告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三、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四、享受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证变更的单位,经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下简称财政监管局)商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纳税人应当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违规出版物、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上述违规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的具体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相应财政监管局和主管税务机关。五、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公告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六、本公告规定的各项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监管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七、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 市税务局 | 税政股 | 23270086 | |
168 |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 | 市税务局 | 税政股 | 23270085 | |
169 |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 市税务局 | 税政股 | 23276370 | |
170 |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 市税务局 | 税政股 | 23276370 | |
171 |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4.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5.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打磨、对线组装、功能训练等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6.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14号 | 市税务局 | 税政股 | 23276371 | |
172 |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 市税务局 | 税政股 | 23276372 | |
173 |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 财税[2008]48号 财税〔2017〕71号 | 市税务局 | 税政股 | 23276373 | |
174 |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税〔2022〕10号)和《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 市税务局 | 税政股 | 23276374 | |
175 | 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市税务局 | 税政股 | 23276375 | |
176 |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 市税务局 | 税政股 | 23276376 | |
177 |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 市税务局 | 税政股 | 23276377 | |
178 | 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市税务局 | 税政股 | 23276378 | |
179 |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市税务局 | 税政股 | 23276379 | |
180 | 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税收政策(一)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二)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二、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税收政策(一)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二)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三)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五)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市税务局 | 税政股 | 23276380 | |
181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 市税务局 | 税政股 | 23276381 | |
182 |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 市税务局 | 税政股 | 23276382 | |
183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 市税务局 | 税政股 | 23276383 | |
184 | 一、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21号) | 市税务局 | 税政股 | 23276385 | |
185 |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市税务局 | 税政股 | 23276386 | |
186 | 一、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二、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五、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六、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七、债权转股权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 市税务局 | 税政股 | 23276387 | |
187 | 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市税务局 | 税政股 | 23276388 | |
188 |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市税务局 | 税政股 | 23276389 | |
189 |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 税务局 | 税政股 | 23276370 | |
190 |
|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 税务局 | 税政股 | 23276370 | |
191 |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税务局 | 税政股 | 23276370 | |
192 | 从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原已经审批备案实施费率过渡试点的企业,单位费率低于16%的,仍按费率过渡试点政策执行;单位费率高于16%,一律降至16%。从2022年起,所有企业一律按16%的单位费率执行。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9号) | 市税务局 | 社保非税股 | 23276368 | |
193 |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 市税务局 | 社保非税股 | 23276368 | |
194 |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 市税务局 | 社保非税股 | 23276368 | |
195 |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减征50%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湘财综[2019]11号) | 市税务局 | 社保非税股 | 23276369 | |
196 |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本通知自2018年7月27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 市税务局 | 社保非税股 | 23276370 | |
197 | 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 市税务局 | 社保非税股 | 23276368 | |
198 | 省外异地人员容缺办理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上户(延期提交居住证原件)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 | 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新车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 | 市交警大队 | 车辆管理所 | 23281055 |
199 | 推行摩托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 | 关于印发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12项措施的通知》 | 符合身体条件和年龄条件的自然人 | 市交警大队 | 车辆管理所 | 23281055 |
200 | 推广应用"湖南公安服务平台"、"交管12123"、"智慧株洲-诸事达"等网上办事平台,指导群众使用平台办理各类公安政务,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 《全市公安机关便民利民二十条措施》 | 机动车车主和机动车驾驶人 | 市交警大队 | 车辆管理所 | 23281055 |
201 | 省外异地人员容缺办理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上户(延期提交居住证原件)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 | 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新车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 | 市交警大队 | 车辆管理所 | 23281055 |
202 | 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降低企业成本,央企、省企以及全省银行业机构等单位凡超过三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湖南省银行业机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通知》(湘建金〔2018〕30号) | 株洲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正常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 市公积金中心 | 归集提取科 | 23253896 |
203 | 将企业降低比例和缓缴审批权授予株洲市住房管理中心,更高效、快捷服务困难企业。 |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 株洲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正常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 市公积金中心 | 归集提取科 | 23253896 |
204 | 方便企业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做到一次性告知,简化资料和优化流程,为企业提供便利。 | 关于印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最多跑一次"归集提取业务办事指南》的通知(株金管发[2018]18号)《关于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无违规证明的通知》(株金管委办[2020]24号)《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的通知》(株金管办发[2021]4号) | 株洲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正常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 市公积金中心 | 归集提取科 | 23253896 |
205 | 方便缴存企业,实现住房公积金归集日常业务网上办理。实现企业开办网上办和"一网通办"。 | 《关于单位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的通知》(株金管发[2018]20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株金管办发[2021]16) | 株洲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正常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 市公积金中心 | 归集提取科 | 23253896 |
206 | 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降低企业成本,央企、省企以及全省银行业机构等单位凡超过三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湖南省银行业机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通知》(湘建金〔2018〕30号) | 株洲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正常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 市公积金中心 | 归集提取科 | 23253896 |
207 | 降低公积金贷款购房门槛。开发商项目六证齐全有效的,株洲市区房屋形象进度达到1/5、县(市)房屋进度达到1/2的,预抵押到位的,即可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 《进一步推进房地产领域"温暖企业"行动若干政策》(株建联﹝2019﹞21号) | 株洲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 | 市公积金中心 | 委贷科 | 23215739 |
208 | 公积金贷款业务实现"面签当天即放款"。 | 《2021年第5次中心主任会议纪要》(株金管纪[2021]5号) |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 市公积金中心 | 委贷科 | 23215739 |
209 | 通过"消防管理明白人培育APP"和现场教学等方式,定期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或消防专干进行免费培训。 | (1)关于印发《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管理"明白人"日常培育及达标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株消〔2020〕101号(2)关于印发《株洲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管理"明白人"培育计划》的通知(株消〔2020〕33号)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其他社会单位 | 市消防大队 | / | 23043119 |
210 | 在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以及投诉举报查处等监督检查中,对首次发现的小微企业非重大火灾隐患或者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当事人自行改正或承诺在限期内改正的,可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减免或不予处罚。 | 株洲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在消防监督领域推行包容免罚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其他社会单位 | 市消防大队 | / | 23043119 |
211 | 实行单位主动报告整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减免行政处罚规定。 | 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单位主动报告整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减免行政处罚规定试行)》的通知(湘消﹝2021﹞70号)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其他社会单位 | 市消防大队 | / | 23043119 |
212 |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容缺受理 | 关于印发全市《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相关操作细则的通知 | 公众聚集场所 | 市消防大队 | / | 23043119 |
213 | (1)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2)行政许可办理方式:由原来单一的申请人到窗口申报,变为申请人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或者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3)精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取消了"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场所室内装修竣工图、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三项资料;(4)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容缺受理。 | 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 (应急[2021]34号) | 公众聚集场所 | 市消防大队 | / | 23043119 |
214 | 向社会单位和群众免费赠阅消防安全杂志。依托移动互联网络平台、门户网站提供消防安全宣传服务。实行科普教育基地及消防站参观、培训免费预约服务。组建宣传服务队免费上门进行消防安全知识讲座,指导单位开展灭火疏散演练,提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 (1)《关于推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五进"工作的指导意见》(株消安办〔2020〕19号)(2)湖南省消防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技术服务队组建方案》《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技术服务队管理制度(试行)》(湘消﹝2021﹞99号(3)《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转发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命名工作及建设标准的通知》(湘消﹝2020﹞169号)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其他社会单位 | 市消防大队 | / | 23043119 |
215 | 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 | 有用电报装需求的个人和企业 | 国网株洲供电公司 | 28146215 | |
216 | 1.完善两部制电价制度。省电网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两部制电价中的实际最大需量不再受40%下限限制。2.界定医院等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医院、机关、学校等用户可自愿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以上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 《关于两部制电价及峰谷分时电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8〕732号 | 有用电报装需求的个人和企业 | 国网株洲供电公司 | 28142322 | |
217 | 2025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港口岸电运营商免收基本电费 | 《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湘发改价费〔2018〕1080号) | 有用电报装需求的个人和企业 | 国网株洲供电公司 | 28142322 | |
218 | 免收计量装置费用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 | 有用电报装需求的个人和企业 | 国网株洲供电公司 | 28146215 | |
219 | 1.2020年供电企业办理电力用户用电业务平均时间压减到40个工作日以内。2.各供电企业要持续深化"互联网+"办电流程优化,压减办电环节,畅通办理流程,精简申请资料,主动对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推进证照信息共享,争取实现用电报装"最多跑一次"、"一次都不跑"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提升用户"获得电力"优质服务水平综合监管的通知》(国能综通监管〔2020〕54号) | 有用电报装需求的个人和企业 | 国网株洲供电公司 | 28146215 | |
220 | 1.办电更省时,2022年底前,将"三零"服务的低压非居民全过程办电时间进一步压减至15个工作日内2.办电更省钱,2022年底前,实现全国范围160kW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 | 有用电报装需求的个人和企业 | 国网株洲供电公司 | 28146215 | |
221 | 各地区全面实现居民用户和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三零"服务、高压用户用电报装"三省"服务。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工作任务台账的通知》(国能综通监管〔2021〕37号) | 有用电报装需求的个人和企业 | 国网株洲供电公司 | 28146215 | |
222 | 全市系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延续、变更、停业、恢复营业、歇业、补办7个事项全部实现"最多跑一次"及网上申办;全市系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停业、恢复营业、歇业、补办5个事项全部实现当场办结;行政审批时限继续保持8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 《株洲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株烟办【2019】1号) | 零售户、个体工商户、法人或其他组织 | 市烟草局 | 专卖监督管理股 | 23033464 |
223 | 对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开展零售市场秩序日常检查,每月按计划开展,全年合计抽取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30%。 |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落实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的通知》(国烟法【2019】101号) | 辖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 | 市烟草局 | 专卖监督管理股 | 23033464 |
224 | 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气价水平按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即调整后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1.1倍执行。 | 《关于联动调整我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株发改发〔2018〕145号) | 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 | 醴陵中油燃气公司 | 财务资产部 | 0731-23250089 |
225 | 取消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不合理收费。凡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收费,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涉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等费用,以及其他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表具更换等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并不得变换名目另行收取费用。 |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通知》(湘发改调规〔2021〕329号) | 城镇燃气用户 | 醴陵中油燃气公司 | 财务资产部 | 0731-232500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