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涉嫌推广、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水稻种子案 |
|
|
|
|
|
|
|
本案因案情复杂已经申请延期办理。
|
|
| 2 |
醴农(种子)罚[2019]2号 |
推广、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水稻种子案 |
醴陵市炎燃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
全金华 |
2019年5月27日,本机关接到群众举报,醴陵市黄达嘴农技服务部销售的“谷优3301”水稻杂交种子审定的适宜生态区域为武陵山区中籼类型区,和湖南醴陵(长江中下游类型区)不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域。当事人是上述水稻种子的醴陵地区经销商。2019年5月27日,本机关主管领导同意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湘农发〔2018〕130号)第八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谷优3301”水稻杂交种子,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谷优3301”水稻杂交种子30千克; 2.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已于法定期限内将罚没款缴至醴陵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指定账号 |
醴陵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8月26日 |
|
| 3 |
醴农(农药)罚[2019]3号 |
经营劣质农药案 |
醴陵市田中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
|
潘自力 |
当事人经营的的由吉林八达农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亨达”牌36.8%水胺·马拉松乳油农药(水胺硫磷含量17.3%;马拉硫磷含量19.5%;生产日期或批号:20190308)经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测,检验结果:水胺硫磷质量分数,标明值17.3±1.0%,实测值17.5%,单项结论合格;马拉硫磷质量分数,标明值19.5±1.2%,实测值17.2%,单项结论不合格。检验结论:该样品经检验,马拉硫磷质量分数不符合标明值要求,不合格。依法判定为劣质农药。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生产日期为20190308的“亨达”牌36.8%水胺·马拉松农药,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782元; 2、罚款5218元; 罚没款合计10000元。 |
当事人已于法定期限内将罚没款缴至醴陵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指定账号 |
醴陵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8月22日 |
|
| 4 |
醴农(农产品)立[2019] 4号 |
涉嫌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案 |
醴陵市义锁豆芽厂 |
|
张义锁 |
|
|
|
|
本案因案情复杂已经申请延期办理。
|
| 5 |
醴农(农药)罚[2019] 5号 |
经营劣质农药案 |
醴陵市福隆农资经营部 |
|
贺秋媛 |
当事人经营的标签标注为“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合肥星宇化学有限公司,受托生产企业名称:江西中迅农化有限公司,有效成分含量10%,剂型:悬浮剂,生产日期或批号:201903300603,农药登记证号:PD20121285 ,产品标准号:HG/T 4942-2016” 的“稻勇”牌双草醚农药经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测(A20191636),检验结果为:“双草醚质量分数实测值:7.8%,单项结论:不合格;检验结论: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不符合HG/T 4942-2016标准要求,不合格。”该批次农药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上述农药依法应判定为劣质农药。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经本机关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江西中迅农化有限公司生产的“稻勇”牌,10%双草醚悬乳剂农药(生产日期及批号:201903300603、规格65ml/瓶×100瓶/件)273瓶; 2、没收违法所得115元; 3、罚款3000元; 罚没款合计3115元。
|
当事人已于法定期限内将罚没款缴至醴陵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指定账号 |
醴陵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0月1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