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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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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农(农药)罚[201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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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农(种子)罚[2018]3号 |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种子案 |
醴陵市军君农资经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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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利军 |
当当事人经营的标注为江西金信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两优566”水稻杂交种子,在销售前未按规定向本机关备案。 |
依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在销售上述“两优566”水稻杂交种前按规定向本机关备案,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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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农业局 2018年8月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8年8月14日送达,当事人还未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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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醴农(种子)罚[2018] 4号 |
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 |
醴陵市硕果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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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作果 |
当事人销售的标签标注为四川西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天龙两优140”水稻杂交种子,是2018年湖南省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同一适宜生态区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引种备案的公告(2018年第一批)》【(湘)引种〔2018〕第1号】)。该“天龙两优140”水稻杂交种子标签未标注引种备案公告文号,违反了《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标签除标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外,应当分别加注以下内容:”第(一)项“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审定编号;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至少标注种子销售所在地省级品种审定编号;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引种备案公告文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之规定 |
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标签未标注引种备案公告文号的“天龙两优140”水稻杂交种子,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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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已于法定期限内将罚没款缴至醴陵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指定账号 |
醴陵市农业局 2018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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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农(种子)罚[2018] 5号 |
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 |
醴陵市润丰农业物资经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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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昭健 |
当事人销售的标签标注为湖北中香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糯两优561”水稻杂交种子,是2018年湖南省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同一适宜生态区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引种备案的公告(2018年第二批)》【(湘)引种〔2018〕第2号】)。该“糯两优561”水稻杂交种子标签未标注引种备案公告文号,违反了《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标签除标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外,应当分别加注以下内容:”第(一)项“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审定编号;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至少标注种子销售所在地省级品种审定编号;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引种备案公告文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之规定 |
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标签未标注引种备案公告文号的“糯两优561”水稻杂交种子,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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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已于法定期限内将罚没款缴至醴陵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指定账号 |
醴陵市农业局 2018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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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农(农药)罚[2018]6号 |
经营劣质农药案 |
醴陵市丰醴农化贸易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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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国平 |
当事人经营的“玉女天骄”牌26%硝磺·莠去津农药(生产日期或批号2018021109C5) 和“无情客”牌26%水胺·辛硫磷农药(生产日期或批号2018050806)抽样送检,经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201803105):“硝磺草酮质量分数,标明值6%、实测值2.8%,单项结论不合格。莠去津质量分数,标明值20%,实测值9%,单项结论不合格。检验结论: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不符合标明值要求,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201803102):“水胺硫磷质量分数,标明值24%,实测值23.1%,单项结论合格。辛硫磷质量分数,标明值2%、实测值2.7%,单项结论不合格。检验结论:该样品经检验,辛硫磷质量分数不符合标明值要求,不合格。”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认定为劣质农药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玉女天骄”牌26%硝磺·莠去津农药(生产日期或批号2018021109C5)和“无情客”牌26%水胺·辛硫磷农药(生产日期或批号2018050806),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玉女天骄”牌26%硝磺·莠去津农药(生产日期或批号2018021109C5)4件零23瓶;没收“无情客”牌26%水胺·辛硫磷农药(生产日期或批号2018050806)5件零21瓶; 2、没收违法所得1946元; 3、罚款8000元; 罚没款合计99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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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已于法定期限内将罚没款缴至醴陵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指定账号 |
醴陵市农业局 2018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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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农(农药)罚[2018]6号 |
经营假农药一案 |
醴陵市新华农资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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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 |
当事人存放在仓库用于经营的由江西抚州新兴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有效成分含量25克/升的联苯菊酯(生产日期或批号:20171228)农药进行了抽样送检。该批次农药经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测,并于2018年9月12日签发编号201803602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啶虫脒质量分数实测值5%;克百威质量分数实测值0.5%。该批次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上述批次农药依法认定为假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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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江西抚州新兴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斩跳TM”牌,有效成分含量:25克/升的“联苯菊酯”乳油农药(生产日期及批号:20171228)3794瓶; 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3、罚款5000元; 罚没款合计5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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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已于法定期限内将罚没款缴至醴陵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指定账号 |
醴陵市农业局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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