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专题 > 农业公开

(醴农发29号)关于停止销售和使用百草枯水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04 访问: 作者: 来源:农业局办公室 字体[ ]

 

醴农发〔201629

 

 

醴陵市农业局

关于停止销售和使用百草枯水剂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各农药经营单位:

2012 5 1 ,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第1745号公告, 2014 7 1 起,撤销百草枯水剂登记和生产许可、停止生产,保留母药生产企业水剂出口境外使用登记、允许专供出口生产, 2016 7 1 停止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2015 7 28 ,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七次全体会议纪要》,将百草枯毒性级别修订为剧毒。为落实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停止销售和使用百草枯水剂有关监管工作通知》(湘农办药检〔2016114号)要求,切实加强百草枯产品监管,现就做好全市 2016 7 1 以后停止销售和使用百草枯水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时下架。各农药经营单位要于201671日前将所有百草枯水剂产品下架,不得再销售。对剩余百草枯水剂进行退货,或者收缴集中销毁。 

二、严格管理。各农药经营单位对允许销售、使用的百草枯其它剂型的产品,要严格管理,定点经营,实名制购买;停止销售、使用百草枯水剂,将对传统农业种植习惯造成影响,广大农户和用药单位要高度认识百草枯水剂的危害,自觉停止购买和使用百草枯水剂,确保全市农业生产顺利开展。

三、确保安全。百草枯水剂产品在全市销量多,使用面积大,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禁止销售、使用该类产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做好宣传、实施工作,确保71日以后不再销售、使用百草枯水剂,杜绝发生中毒事故,确保农业生产安全、人民生命健康安全。

四、依法查处。农业局将于20167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一经发现销售和使用百草枯水剂违法行为的,将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情节严重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201671日起销售、使用百草枯水剂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 0731-23059326                             

                               

 

   醴陵市农业局

2016615

 

编辑:数据导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