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许新桥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 许新桥 | 2020年6月22日,本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声称自己在醴陵市青云南路百富花园附近的一家门店招牌为“星星日化”的日用品批发零售店,购买了4盒标注为“湖南省九喜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九喜牌蚊香,每盒蚊香的包装正面右下角均有一小块方形的刮剪痕迹,经过他查询相关信息,该刮剪处原本是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 经初步调查,上述卫生农药蚊香产品是许新桥采购、销售的。当事人采购、销售的卫生农药蚊香产品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涉嫌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
| 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 醴陵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8月21日 | |||||
2 | 醴农(农药)罚[2020]6号 | 醴陵市钟平农资技术服务部(经营者钟平)经营假农药案 | 醴陵市钟平农资技术服务部(经营者钟平) | 92430281MA4PQ4DU8Q | 钟平 | 2020年6月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对当事人门店内的 “保花保果神”农资产品进行了抽样送检。该农资产品标签标注有“山东百士威作物保护有限公司,百士威R,登记证号:农肥(2014)准字3499号,执行标准:NY1428-2010,产品代码:06034,▲保花果促生长▲膨大快抗重茬▲活化土壤解药害,A+B搭档装(25ml+25g)×4包,生产日期:2019年05月08日。”等信息。2020年7月28日,经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测,萘乙酸质量分数(B液)%实测值为0.04。萘乙酸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上述农资产品应当依法认定为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上述涉案产品依法应当认定为假农药。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关于农药经营者经营假农药的执行基准。经本机关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涉案农药,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标注为“山东百士威作物保护有限公司”生产的百士威R牌(登记证号:农肥(2014)准字3499号)“保花保果神”农资产品A+B搭档装(25ml+25g)/包(生产日期:2019年05月08日)42包(其中当事人库存26包,抽样留样16包); 2、没收违法所得715元; 3、罚款5000元; 罚没款合计5715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醴陵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2030000124858610012)缴纳罚(没)款。 | 醴陵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0月29日(送达时间2020年11月3日) | 当事人已经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履行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