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0年度)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醴农(农药)罚﹝2020﹞3号 | 许新桥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 许新桥 | 许新桥 | 2020年6月22日,本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声称自己在醴陵市青云南路百富花园附近的一家门店招牌为“星星日化”的日用品批发零售店,购买了4盒标注为“湖南省九喜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九喜牌蚊香,每盒蚊香的包装正面右下角均有一小块方形的刮剪痕迹,经过他查询相关信息,该刮剪处原本是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经调查,上述卫生农药蚊香产品是许新桥采购、销售的。当事人采购、销售的卫生农药蚊香产品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涉嫌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醴陵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8月21日 | |||
| 2 | 醴农(农药)罚[2020]6号 | 醴陵市钟平农资技术服务部(经营者钟平)经营假农药案 | 醴陵市钟平农资技术服务部(经营者钟平) | 92430281MA4PQ4DU8Q | 钟平 | 2020年6月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对当事人门店内的 “保花保果神”农资产品进行了抽样送检。该农资产品标签标注有“山东百士威作物保护有限公司,百士威R,登记证号:农肥(2014)准字3499号,执行标准:NY1428-2010,产品代码:06034,▲保花果促生长▲膨大快抗重茬▲活化土壤解药害,A+B搭档装(25ml+25g)×4包,生产日期:2019年05月08日。”等信息。2020年7月28日,经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测,萘乙酸质量分数(B液)%实测值为0.04。萘乙酸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上述农资产品应当依法认定为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上述涉案产品依法应当认定为假农药。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关于农药经营者经营假农药的执行基准。经本机关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涉案农药,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标注为“山东百士威作物保护有限公司”生产的百士威R牌(登记证号:农肥(2014)准字3499号)“保花保果神”农资产品A+B搭档装(25ml+25g)/包(生产日期:2019年05月08日)42包(其中当事人库存26包,抽样留样16包);2、没收违法所得715元;3、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715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醴陵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2030000124858610012)缴纳罚(没)款。 | 醴陵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0月29日(送达时间2020年11月3日) | 当事人已经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履行到位 |
| 3 | 醴农(种子)罚〔2020〕4号 | 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湘丰常规种子店(经营者胡少强)经营假种子案 | 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湘丰常规种子店(经营者胡少强) | 92430211MA4LTUWB7U | 胡少强 | 当事人于2020年3月14日送货销售到醴陵市沈潭镇易洪祥的水稻种子没有标注品种名称。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认定该批未标注品种名称的种子为假种子,当事人销售未标注品种名称的种子的行为为经营假种子的行为。 | 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并经本机关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该批水稻种子,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该批水稻种子40千克; 2、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 3、罚款10000元; 罚没款合计148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醴陵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2030000124858610012)缴纳罚(没)款。 | 醴陵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1月13日 | 当事人已经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履行到位 |
| 4 | 醴农(农药)罚〔2020〕5号 | 醴陵市得力农资经营部(经营者潘成功)经营假农药案 | 醴陵市得力农资经营部(经营者潘成功) | 92430281MA4LBE1918 | 潘成功 | 当事人于2019年6、7月从长沙调入上述“烂根死苗净”(生产日期2019年06月20日)水溶肥,用于销售。经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测,福美双质量分数为5.3%。依法认定上述“烂根死苗净”(生产日期2019年06月20日)水溶肥为假农药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经本机关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 “烂根死苗净” 水溶肥(生产日期2019年06月20日),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烂根死苗净”水溶肥(生产日期2019年06月20日)16包;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3、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3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醴陵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2030000124858610012)缴纳罚(没)款。 | 醴陵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10月13日 | 当事人已经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履行到位 |
| 5 | 醴农(兽药)罚 〔2020〕7 号 | 邓钢经营假兽药案 | 邓钢 | 邓钢 | 当事人2020年5月份购进河南中盛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银黄提取物注射液”与“板蓝根注射液”各一件(40盒/件),2020年8月28日执法 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进门右手边货架上陈列的河南中盛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银黄提取物注射液”20盒,证书编号(2014)兽药GMP证字221号,生产许可证号:(2014)兽药生产证字16185号,批准文号:兽药字(2013)161855252,生产日期为20190503,兽药批准文号超过5年有效期。“板蓝根注射液”证书编号:(2014)兽药GMP证字221号,生产许可证号:(2014)兽药生产证字16185号,批准文号:兽药字161855098,生产日期:20200328,生产许可证号超过5年有效期。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及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之规定:认定上述产品为假兽药 | 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及《醴陵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适用办法》第一条“执行基准:违法行为货值在二万元以下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查封(扣押)通知书》所列的兽药(“银黄提取物注射液”20盒与“板蓝根注射液”16盒); 2:没收违法所得540元; 3: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400元整; 罚没款合计294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醴陵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2030000124858610012)缴纳罚(没)款。 | 醴陵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11月6日 | 当事人已经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履行到位 | |
| 6 | 醴农(农药)罚〔2020〕10号 | 醴陵市泰丰农资经营部(经营者黄磊)经营假农药案 | 醴陵市泰丰农资经营部(经营者黄磊) | 92430281MA4MB3NC78 | 黄磊 | 当事人于2020年4月11日通过微信联系了一个农资业务员穆贤清(电话13983251195),用物流发货方式以肥料产品的名义购进标注为:“重庆斯必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烂根死苗净”含微量元素水溶肥,用于经营。当事人于2018年从一个自称是长沙的农资推销员处以肥料产品的名义购进标注为:上海沪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爱苗康优○R牌“强力生根剂”微量元素水溶肥料产品,用于经营。当事人经营的标注为“重庆斯必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烂根死苗净”含微量元素水溶肥(生产日期或批次号:2020年2月20日),2020年8月20日经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测,检测结果为:福美双质量分数实测值为5.4%。当事人经营的标注为:上海沪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爱苗康优○R牌“强力生根剂”微量元素水溶肥料(生产日期或批次号:2018年01月09日),2020年9月17日经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测,检测结果为:萘乙酸质量分数实测值为0.17%。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上述2个产品依法认定为农药,当事人经营的上述2个农药产品未取得农药登记证,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上述农药产品依法认定为假农药。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关于农药经营者经营假农药的执行基准。经本机关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涉案农药,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当事人经营的标注为“重庆斯必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烂根死苗净”含微量元素水溶肥(生产日期或批号:2020年2月20日)85包(其中当事人库存83包,抽样留样2包);没收当事人经营的标注为:上海沪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爱苗康优R牌“强力生根剂”微量元素水溶肥料(生产日期或批号:2018年01月09日)40袋(抽样留样品)。2、没收违法所得432元;3、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432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醴陵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2030000124858610012)缴纳罚(没)款。 | 醴陵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11月16日 | 当事人已经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履行到位 |
| 7 | 醴农(农药)罚〔2020〕11号 | 醴陵市杨雨农资经营部(经营者杨雨)经营假农药案 | 醴陵市杨雨农资经营部(经营者杨雨) | 杨雨 | 当事人于2020年5月中旬通过生产企业安丘市春雨生物肥业有限公司业务员于炳秀(电话18606368908)以肥料产品的名义购进涉案产品“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椒霸120)”用于经营。经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测,2,4-二硝基苯酚钠质量分数,%实测值为0.05。上述产品含有的2,4-二硝基苯酚钠成分为植物生长调节剂,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认定上述产品为假农药。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五十五条,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并经本机关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涉案农药,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由“安丘市春雨生物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椒霸120)(产品登记证号:NY 1428-2010;生产日期:2020年05月02日、规格:30g×6包/袋、50袋/件)47袋(其中当事人库存44袋,抽样留样3袋);2、没收违法所得36元;3、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036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醴陵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2030000124858610012)缴纳罚(没)款。 | 醴陵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11月17日 | 当事人已经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履行到位 | |
| 8 | 醴农(农药)罚〔2020〕12号 | 醴陵市南丰农资店(经营者瞿伟平)经营假农药案 | 醴陵市南丰农资店(经营者瞿伟平) | 92430281MA4NCFNK1X | 瞿伟平 | 当事人于2020年1月14日通过一个姓许的农资业务员(电话15006981568)以肥料产品的名义从山东物流购进标注为“滨州市澳尔农化有限公司”生产的金康宁TM牌(登记证号:农肥(2011)准字2000号,)“含氨基酸水溶肥”用于经营。经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测:2,4-二硝基苯酚钠质量分数(伴侣包)实测值为0.15%。该含氨基酸水溶肥含有2,4-二硝基苯酚钠农药成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上述农资产品应当依法认定为农药,当事人经营的该农药产品未取得农药登记证,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上述农药产品依法应当认定为假农药。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关于农药经营者经营假农药的执行基准。经本机关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涉案农药,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2、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3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醴陵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2030000124858610012)缴纳罚(没)款。 | 醴陵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12月1日 | 当事人已经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履行到位 |